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国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
第五条学校部委码:10352。
第六条学校层次和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第八条学校地址及邮编:丽水市学院路1号,邮编:323000。
第九条学校简介:
学校校园占地面积1008.16亩,校舍建筑面积38.74万平方米,教学
学校是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全国民族体育先进集体、浙江省文明单位和浙江省“5A”级平安校园。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招生计划: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在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科类及批次,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当年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招生方式:学校在浙江的招生方式有三种:统一高考、单考单招和“三位一体”招生,其中统一高考招生分为普通类、艺术类和
第十五条录取总原则: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作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招生录取体制:学校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招生录取体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颁发的招生录取有关规定。
学校支持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录取体制改革,执行各省的招生录取模式。
第十七条加分或降分政策:我校认同并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调档比例:省内外均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从严执行。
第十九条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身体健康状况参照标准: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外语语种及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二条进档同分考生排序规则: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有位(名)次号的省份按位(名)次号排序;无位(名)次号的,按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排序。
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和实行新高考省份的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按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颁布的新高考规定,实行专业平行志愿的,直接按专业录取;实行传统志愿的,按第二十四条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同等处理。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须符合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四条未实行新高考省份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若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第二十五条艺术、
第二十六条三位一体招生录取办法:按公布的《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录取信息公布渠道: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公布渠道及
第五章特色培养
第二十九条转专业政策:学校按照《
第三十条学校与美国、瑞典、西班牙、韩国、台湾等国(境)外及国内知名高校建立了联合培养学生的合作机制,每年选拔一批优秀学生到相关高校交流学习。
第六章入学复查、收费、奖学金及资助
第三十一条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如果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就读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为主体、经济帮扶为主导、勤工助学为有益补充的“奖、贷、勤、助、补”五位一体的助学体系,多渠道资助学生完成学业、成长成才。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学金制度,设有各级各类专项奖学金和助学金,奖励和资助方式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中国工商
第七章招生咨询方式
第三十五条学校开设招生咨询网、咨询电话、咨询QQ群等,答复考生的各种问题。
咨询电话:0578-2271179,2276113(兼传真);
招生咨询QQ群号:580700301
监督电话:0578-2271178。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
202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