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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 2021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计划

| 来源: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 11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优化人才选拔机制,进一步推进浙江省高校招生“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院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1年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全称和代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浙江省代码:0095。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的学院名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

第八条 办学及就学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青山湖科技城杭电路1号,邮编:311305。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研究、制订学院“三位一体”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条 学院教务部负责专家委员会的组建和综合测试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资格审查组的组建,具体负责“三位一体”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58619121。

第四章计划与报名

第十三条 学院2021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面向浙江省招生,总计划数50名。具体招生专业、计划如下表:

第十四条 报考条件

1.已经参加2021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且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创新能力和培养潜质,有一定特长的高中毕业生;

2.中学阶段学业水平测试各科目成绩均为D等及以上,且A等一门及以上;

3.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达到B等(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为P等)及以上;

4.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所报专业2021年选考科目要求;

5.我院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的学考成绩,涉及同时具有新高考改革前的“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科目等级成绩或新高考改革后的“技术”科目等级成绩的情况,取其中的最高等级作为“技术”科目的学考等级成绩计入。

第十五条 报名流程

1.网上报名:登录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招生信息网,点击“‘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根据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确认无误后通过报名系统自动生成《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表》,自行打印;

2.报名材料在线提交:报名无需邮寄纸质材料,将以下材料按要求扫描或拍照后上传报名系统,上传文件要清晰可见,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5M。

(1)《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表》(须所在中学教导处盖章),考生本人签名;

(2)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

(3)个人陈述,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性特长及取得的成果、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字数1000字左右,须手写;

(4)高中阶段获奖证书、资格证明材料或突出事迹证明材料原件,同类获奖证明材料选取最高级别。

第五章选拔流程

第十六条 资格审核和书面评审: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资格审查组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并根据书面评审成绩(书面评审成绩为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成绩折算标准:A等计10分,B等计5分,C等计2分,D等不计分)从高到低,按招生计划总数1:5的比例确定进入综合素质测试的考生名单(同分带入)。如通过资格审核人数不足招生计划总数的5倍则全部考生入围综合素质测试环节。

第十七条 综合素质测试通过面试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素养和专业潜质,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

第十八条 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我院根据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入围名单,最终入围考生需取得合格及以上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且入围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5倍。入围考生名单将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布,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六章录取

第十九条 考生志愿填报纳入浙江省普通高校提前录取院校统一填报,考生须在五个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报我院,否则无效。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我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专业(类)范围内,专业志愿和服从调剂专业均须符合高考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考生的综合评价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综合评价成绩=学业水平测试成绩×15%+综合素质测试成绩×25%+高考成绩×60%(三项成绩统一折算为百分制)。

其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A等计10分,B等计5分,C等计2分,D等不计分。

若考生综合评价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若仍相同,则按高考总分成绩位次先后排序。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投档规则:学院按招生计划总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按“分数优先,平行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综合评价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院将根据综合评价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专业;如仍不足,则从投档基准线下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逐一择优录取到未满专业,直至满额。

第二十二条 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学院招生计划总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数的85%以内。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浙江省考试院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工作安排:

1.网上报名、材料上传时间:2021年3月5日—2021年3月24日;

2.书面评审时间:2021年3月25日—2021年3月31日;

3.评审结果查询、网上缴费时间: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12日,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4.准考证打印时间:2021年4月14日—2021年4月17日;

5.综合素质测试时间:2021年4月18日,详见准考证;

6.综合素质测试地点: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青山湖校区(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科技城杭电路1号),详见准考证;

7.成绩查询:2021年4月23日起。

第七章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

第二十六条 被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报到截止日前书面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从新生报到截止日起算)。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收费。“三位一体”招生收取报名费140元/生,缴费成功后因个人原因未参加综合素质测试,报名费不予退还,逾期未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测试资格,不能参加综合素质测试。大学学习期间实行学分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当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

第八章监督机制

第二十九条 为维护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确保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全程参与、严格监督,严防招生权力寻租。考生及家长如在招生选拔过程中有疑义,可直接向纪检监察办公室反映(电话:0571—58619121)。

第三十条 学院未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班。

第三十一条 考生书面评审结果、入围名单和录取名单均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第三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试过程全程录像,专家名单和面试顺序均通过抽签随机确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上述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www.hziee.edu.cn/bkszs.php

招生咨询电话:0571-58619116

招生咨询QQ:1828772812、1214447443、2133726237、797479347(群)

电子邮件:zsb@hziee.edu.cn

通讯地址: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浙江省杭州市青山湖科技杭电路1号格致楼430室,邮编:311305)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将视国家疫情防控情况,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本章程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省级招生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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