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关于《浙江省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专业人才培养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温州商学院2023年浙江省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以下简称“免试专升本”)。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温州商学院
学校代码:13637,浙江招生代码:0126
办学性质:民办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高教园区
邮政编码:325035
第五条 温州商学院是浙南闽北赣东唯一一所商科类本科院校,坐落于永嘉学派发源地、中国民营经济先行地——温州。学校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干,文学、艺术学、工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在校生15000余人。秉承“砥志砺行、与时竞进”校训精神,践行“成长会做人,成才会做事”育人理念,立足温州,面向浙江,辐射全国,努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现代商业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三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六条 学校免试专升本招生专业涉及文史、理工、经管、艺术四个招生类别,考生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须符合《浙江省专升本各类别所含专业对照表(2023版)》对应专业要求。
招考类别 | 招生专业 | 招生计划 | 学费(元/年) |
文史类 | 网络与新媒体 | 10 | 35000 |
理工类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85 |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30 | ||
经管类 | 金融学 | 15 |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15 | ||
会计学 | 35 | ||
艺术类 | 环境设计 | 15 | 39800 |
视觉传达设计 | 15 | ||
产品设计 | 15 |
注:1.所有招生专业均无英语等级要求、无单科成绩要求;
2.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等信息以省教育考试院最终公布为准。
第四章 招生对象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提出申请:
1.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浙江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身体健康。
第八条 资格审核等相关事项根据《浙江省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综合测试和录取办法
第九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志愿名单进行录取,当轮录取结束额满,则结束录取工作,若仍有结余计划,则进入下一轮志愿录取。
第十条 若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当轮考生名单大于对应招生类别和对应专业志愿的计划数或剩余计划数,则该轮次考生需参加学校的综合测试,未参加测试的考生视为放弃申请资格,不能进入后续的录取环节。学校将依据综合测试分数,对同一招生类别内的所有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直至录取额满,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入伍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且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在各轮次中均可优先录取,无需参加学校综合测试;荣立集体三等功(含)以上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综合测试,在同分情况下,给予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未被我校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进程及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http://zsw.wzbc.edu.cn)或通过我校招生办微信公众号查询。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试进程及收费标准
学校综合测试时间、地点、形式、缴费等信息将根据录取工作进程发布,考生可及时关注我校招生网及微信公众号;根据《关于普通高校专升本和“2+2”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5〕17号),凡参加我校综合测试的考生须交纳综合测试费,标准为110元/人,逾期未交纳者视为自动放弃综合测试资格。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学校综合测试者,测试费不予退还。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报到注册和学籍管理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退役证件和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报到注册,缺一不可。未按时取得高职(专科)毕业证书者或未按期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专升本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制两年。
学校免试专升本招生专业均纳入同专业普通专升本培养体系。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学生入学后不允许转学、转专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统一颁发经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温州商学院”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文凭表述为“我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报到条件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十七条 档案接收
考生档案由考生所在学校(往届生由档案所在管理单位)负责组建并密封后,寄送温州商学院招生办公室(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商学院招生办;收件人:招生办;电话:0577-86698888)(限EMS寄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温州商学院招生办公室
招生热线:0577-86698888
学校网址:http://www.wzbc.edu.cn
微信公众号:zswucc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测试、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上述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如遇重大突发情况,学校将视情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教计〔2018〕22号)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选拔录取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77-86689588。录取结果将通过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或温州商学院招生网(http://zsw.wzbc.edu.cn)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浙江省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温州商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