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中本贯通转段办法 | |||||||||||||||||||||||
一、学校全称 | 上海商学院 | ||||||||||||||||||||||
二、就读校址 | 奉浦校区,地址为上海市东方美谷大道6333号 | ||||||||||||||||||||||
三、层次 | ■ 本科 | ||||||||||||||||||||||
四、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学校名称 | 上海商学院 | |||||||||||||||||||||
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商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 | ||||||||||||||||||||||
六、学校招生管理机构 | 招生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纪检监察室是我校招生工作的监察机构。 | ||||||||||||||||||||||
七、招生计划及说明 | 招生专业和计划为:
无男女比例限制。 | ||||||||||||||||||||||
八、专业培养对入学外 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 ||||||||||||||||||||||
九、选拔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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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以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我校将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 ||||||||||||||||||||||
十一、考试安排 | (一)文化课考试 5月11日、12日全市统一文化课考试(即“三校生”统一文化考试)。文化课考试由“三校生”统一文化考试的语、数、外三门科目组成,每门100分,满分300分。 (二)技能水平测试 专业技能水平测试由我校组织实施。各专业技能水平测试为两门,每门150分,满分300分。 1. 考试时间 5月18日(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上注明为准) 2. 考试科目
技能水平测试大纲详见上海商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s://zsw.sbs.edu.cn)。 | ||||||||||||||||||||||
十二、录取规则 | 1. 作为录取依据的转段考试成绩=文化课考试成绩+技能水平测试成绩。 2. 考生转段考试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转段资格线,具体为:考生技能水平测试单科成绩须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3. 转段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不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将不予转入本科阶段学习: (1)考生须完成中职阶段学业,成绩合格; (2)考生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当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收三校生统一文化考试满分300分的60%,即180分。 4.按专业、按两门技能水平测试成绩总分(满分300分)排序,若产生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考生则不予转段: ①专业排名最末位(含同分情况); ②技能水平测试成绩总分低于该专业参加考试考生总平均分的70%。 5.对未达到转段要求的学生不予录取(转段),所产生的计划余额将转入秋季招生计划。 | ||||||||||||||||||||||
十三、收费标准 | 学费 标准 | (一)普通本科文科类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沪发改价调〔2023〕21号) (二)普通本科理工体类专业:每生每学年7000元(沪发改价调〔2023〕21号) | |||||||||||||||||||||
住宿费标准 | 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沪教委财(2012)118号] | ||||||||||||||||||||||
十四、资助政策 |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学生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 ||||||||||||||||||||||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 我校中本贯通转段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纪检监察室监督。 举报电话:67105467 | ||||||||||||||||||||||
十六、网址及联系电话 | 学校官网:https://www.sbs.edu.cn 招生处(办)官网:https://zsw.sbs.edu.cn 咨询电话:54252879 | ||||||||||||||||||||||
十七、其他须知 | 1.本转段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上海市教委中本贯通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执行。 2.修学期满,对符合上海商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