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武昌理工学院。武昌理工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国标代码12310,湖北省招生代码C215,在其他省(市、区)招生代码依照各省文件公布为准。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按德智体美劳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另外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要求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材匀称、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男生身高171cm-185cm,女生身高161cm-173cm。
第八条 学校在调阅考生档案时,认可各省(市﹑区)经教育部备案的全国性加分项目或降分投档项目。
第九条 考生高考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按照生源省份招办的投档排序规则确定优先投档顺序。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对考生所报专业提出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条 学校录取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若生源不足,剩余计划参加征集。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循序录取第二、三志愿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参加征集。
第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市、区)的相关政策。对已投档考生按科类或专业组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学校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在录取时尽量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因招生计划限制不能满足第一专业时,由学校依次调剂到其他志愿专业录取。
第十二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按照所在生源省份招办的要求参加相关专业测试。专业成绩使用生源省份统(联)考合格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省份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遵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招生政策予以录取。
第十三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高考语种。新生进校后,学校可为高考日语语种考生安排日语或英语教学,其他语种考生均安排英语教学。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四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于报到截止日前向学校申请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且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对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新生,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具体按照《武昌理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武昌理工学院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武昌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十八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按照学校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奖学金、校友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进校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同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前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工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大道16号
邮政编码:430223
咨询电话:027-81652828 81652829 81652037
传 真:027-81652038
学校招生网:https://zs.wut.edu.cn/
微信公众号:武昌理工学院(wut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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