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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 来源:济宁医学院 2322

济宁医学院

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 则

为保障学校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济宁医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程序、公正选拔、择优录取、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各界、考生及其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济宁医学院,学校代码:10443

第五条 学校校址

太白湖校区: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荷花路133号。

日照校区: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学苑路669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专业、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学校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地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十二条学校在山东省外的招生计划,均为本科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公布的批次为准在山东省的本科招生批次为普通类,省属公费医学生为普通类提前批,其余本科招生计划为普通类常规批。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考生必须符合报名条件体检结果符合国家体检标准国家体检标准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体检结果为色盲、色弱的考生限报我校部分专业。

英语类专业只限英语语种报考,无口试要求,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小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

第十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且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对进档考生,在同一投档单位内,以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成绩相同时,参照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同分投档的排序规则安排专业。当考生所报专业已满时,如服从专业调剂,我校提档后不退档;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内蒙古自治区籍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考生被我校录取后,录取结果查询请登陆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学校以邮寄录取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考生。

第六章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

第二十条 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勤、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二十二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及相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需提前一周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要求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考生、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或清退。

第二十在规定年限内完成相应专业本科学习计划的学生,由学校颁发济宁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精神医学、儿科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等专业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均具有报考执业医师资格。各专业报考执业医师类别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二十招生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荷花路133

邮政编码:272067

招生电话:0537-3616888

咨询邮箱:jwczsbgs@mail.jnmc.edu.cn

信访邮箱:jnyxyxf@163.com

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jnmc.edu.cn

第二十我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本章程如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十九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济宁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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