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性质
1、学校代码:10114(国标代码)
2、学校全称:
3、办学性质:公办
4、办学层次:本科
5、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6、办学地点:
迎泽校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56号
中都校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街55号
汾阳校区:山西省汾阳市学院路16号
第六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以
学校以师德师风建设为引领,建设领军人才和团队突出、人才梯队层次清晰、后备人才充足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拥有两院院士、国外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
面向未来,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牢把握山西省高等教育“百亿工程”、健康中国和健康山西建设、加快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研究制定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教务部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领导下,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及规定,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成立由学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在设置招生专业时,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以问题导向、服务需求和质量优先原则,优化调整招生专业。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制定原则: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专业特点、办学条件、社会需求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数量、生源质量等因素,结合近年招生计划落实情况,确定本年度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以及解决由于平行志愿产生的生源地上线同分段考生问题。
第十三条 学校安排不超过上一年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录取高水平运动队。
第十四条 学校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结合高中阶段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从
第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调档比例要求,学校根据分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调档比例。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政策加分。
第十八条 学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政策。
平行志愿类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总分相同的考生,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单科成绩排序的科目顺序为:文史类考生为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工类考生为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如考生所报专业均已录满,且学校还有部分专业未满额时,按照分数高低择优对服从调配的考生进行专业调配;在“去否其他专业”栏中填写“否”或不填写的考生,均视为不服从专业调配,作退档处理。
综合改革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政策。
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 学校只提供
第二十条 学校
第二十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推进本、硕、博一体化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学校在
第二十二条 农村订单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协作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对口援疆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等专项计划的录取工作,按教育部和山西省招生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公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形式公布,同时在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
第六章 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录取结果申诉制度,如考生对录取结果有疑义,可在录取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受理后将于15个工作日内向考生反馈申诉结果。
第七章 颁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者,颁发
第二十七条 汾阳校区(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学校对新生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严格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和山西省教育厅下发《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了包括奖、助、勤、贷、补、减等在内的全学段,多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开展的主要资助项目有: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
第三十一条 本科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校本部地址:
迎泽校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56号 030001
中都校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街55号 030600
电话:(0351) 3985076
传真:(0351) 3985074
邮箱:sydzsb@sxmu.edu.cn
网址:http://www.sxmu.edu.cn
2、
山西省汾阳市学院路16号 032200
电话:(0358)2100773、2100777
传真:(0358)2100777
网址:http://www.sxmufyc.edu.cn
第三十二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国家招生录取政策有所调整,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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