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第四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
(二)学校代码:13691
(三)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四)办学层次:本科
(五)办学性质:民办
(六)学习形式:全日制
(七)学校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99号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的普通本科及专升本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二)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 招生计划
(一)学校执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总数,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学校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以及学校往年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编报分省(区、市)计划,报各省级招生计划管理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预留计划数量不超过本科招生规模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七条 体检要求
(一)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二)报考
(三)报考
第八条 录取
(一)录取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投档比例:按照各省(区、市)招生文件相关规定确定投档比例。
(三)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政策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四)普通类专业录取
1.我校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作为基准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后,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不设分数级差。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文史类按语文、数学、文科综合成绩依次排序录取;理工类按数学、语文、理科综合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2.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则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仍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做退档处理。
3.内蒙古自治区的进档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五)艺术类专业录取
我校使用生源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各专业对应子科类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本科省级统考艺术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分进行平行志愿的录取模式,其中高考文化课成绩所占比例为50%。投档成绩为考生综合分,综合分保留两位小数。综合分=文化课成绩×50%+专业统考成绩×2.5×50%,综合分满分750分。对于进档考生成绩排序规则是:先按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考生综合分相同时,再按文化课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考生文化课总成绩相同时,按照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文化课单科成绩排序的科目顺序为:①语文;②数学;③外语。
我校
(六)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选考科目规定和录取原则按照生源省(区、市)级招生机构当年招生录取相关规定执行。
(七)各专业招生均不做男女比例限制。
(八)考生外语语种不受限制,但入校后仅提供
(九)对加分考生录取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规定。
(十)专升本、对口升学招生严格按照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及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政审和体检合格、录取成绩达到各专业大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考生所报志愿,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十一)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的有关要求及时公布,考生可登陆
(十二)
第九条 奖助政策
(一)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于家庭贫困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对于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学校成立
第十条 学费标准
严格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物价局关于
第十一条 颁发证书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
第十二条 其它
(一)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学生在入校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
第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99号
邮 编:030006
网 址:http://www.sxtbu.edu.cn
电子信箱: sxgszsb@126.com
咨询电话:0351-5279001、5279002、5279003、5279004
传 真:0351-5279006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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