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
第四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
(二)学校国标代码:13501
(三)办学地点:学校现位于河南省开封市东京大道中段,新校区位于河南省开封市东京大道西段,当新校区建设达到办学条件,并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开展招生工作。
(四)办学性质: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五)办学层次:本科
(六)学历证书:学生完成学业,成绩合格,按国家规定颁发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河南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工作体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招生工作,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第七条 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河南省的招生政策要求,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政策要求
第九条 学校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的2024年招生计划执行,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编报、调整工作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主要公布渠道:一是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我校通过招生章程与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我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其使用由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统一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主要用于生源较好的省份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时进档考生超过执行计划时的录取。
第十二条 凡报考我校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普通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一)执行河南省规定的“平行志愿”投档政策。对于进档考生实行“专业清”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本人专业志愿及我校招生计划,按考生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所报专业计划额满,对服从调剂的考生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调剂到生源不足的专业,对于不同意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考生成绩(含小数部分)相同时,分别以语文、数学、
(二)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按照当地公布的招生工作政策和投档录取模式执行。
第十五条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一)若生源省份有明确的投档规则,按其投档规则执行;若无明确投档规则,按我校录取规则投档。
(二)
(三)
第十六条
(一)若生源省份有明确的投档规则,按其投档规则执行。若无明确投档规则,按我校录取规则投档。
(二)
第十七条外语语种要求:公修外语教学为
第十八条 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严格执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认可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加分、降分投档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以加分或降分后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五章收费标准
学校严格执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审批备案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学校文科专业学费15000元/生/年,理工科专业学费为16000元/生/年,
第二十一条学校住宿标准如下:六人间1000元/生/年,四人间1300元/生/年。
第六章奖助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为激励学生努力学习,争先创优,全面发展,学校进一步完善了学生奖励制度。
(一)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学校还设立“临时困难补助”,对家庭突发严重困难的学生予以资助。
(二)奖学金: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学校还设立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励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3000元、2000元和1000元。学校还另设专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学生进行奖励。
(三)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可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学前到生源所在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申请助学贷款16000元。
(四)服兵役国
(五)勤工助学: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困难学生上岗,学生通过劳动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凡以学校名义进行招生录取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录取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于复查出的问题,学校将依据有关政策要求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教育厅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
学校介绍、招生计划、专业简介等详细情况见
通讯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大道北段
招生电话:0371-23880086(招生就业处)
监督电话:0371-23990699(
学校网址:http://www.hum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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