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衡阳师范学院,英文名称:Heng Yang Normal University。
学校办学地址:
东校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6号
西校区: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165号
主管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本科
院校国标码:10546
办学类型:公办
第三条 合格毕业生由衡阳师范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毕业生由衡阳师范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决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严格实施考试招生“阳光工程”。
第五条 衡阳师范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湖南省直属的普通全日制公办本科院校,学校位于历史文化名城、省域副中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湖南省衡阳市。
第六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招生包括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湖南省高中起点本科层次乡村初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湖南省高中起点本科层次乡村高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湖南省中职起点本科层次乡村中职专业课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地方专项计划、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本校招生规模确定、政策制订等重大事项,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学校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合作,没有委托社会机构招生,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我校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均为虚假信息,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可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对于在招生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2024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办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状况、社会需求,统筹考虑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名人数、生源质量、往年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将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生源不平衡和同分考生录取等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的使用将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录取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2024年本科招生专业48个,学制四年。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必须满足我校的招生专业选科要求,非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必须满足我校的招生专业文理科要求。学校2024年招生专业的专业名称、所在学院、师范类别、学费标准、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科要求、非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理科要求等相关要求如下表。
衡阳师范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专业一览表
学院名称 | 招生专业 | 学费标准 (元/年) | 高考改革省份 选考科目要求 | 非改革省份文理科要求 |
地理与旅游学院 | 地理科学(师范) | 4000 | 地理 | 文史或理工 |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 4500 | 地理 | 文史或理工 | |
地理信息科学 | 4500 | 地理 | 文史或理工 | |
旅游管理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
法学院 | 法学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知识产权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
历史学(师范) | 4000 | 历史 | 文史 |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思想政治教育 (师范) | 4000 | 政治 | 文史或理工 |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 化学(师范) | 40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应用化学 | 59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
化学生物学 | 45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59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师范或非师范) | 4000(师范) 5900(非师范) | 物理+化学 | 理工 |
软件工程 | 59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
物联网工程 | 59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
网络空间安全 | 59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
教育科学学院 | 教育学(师范) | 4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学前教育(师范) | 4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
应用心理学(师范) | 4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
经济与管理学院 | 经济学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
财务管理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
电子商务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
美术学院 | 美术学(师范) | 54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绘画 | 8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
视觉传达设计 | 8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
环境设计 | 8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
生命科学学院 | 生物科学(师范) | 4000 | 物理+化学+生物 | 理工 |
环境工程 | 5900 | 物理+化学+生物 | 理工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5900 | 物理+化学+生物 | 理工 | |
数学与统计学院 | 数学与应用数学 (师范) | 40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信息与计算科学 | 45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
统计学 | 45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
体育科学学院 | 体育教育(师范) | 4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运动训练 | 112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
外国语学院 | 英语(师范) | 4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翻译 | 45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
商务英语 | 45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
文学院 | 汉语言文学 (师范) | 4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汉语国际教育 (师范) | 4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
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 物理学(师范) | 40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 59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
电子信息工程 | 59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
新闻与传播学院 | 新闻学 | 6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广告学 | 6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
网络与新媒体 | 6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
音乐学院 | 音乐学(师范)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舞蹈学(师范)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史或理工 |
具体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专业及相关类别,待学校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计划确定后,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在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参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报考英语类各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如与当年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校计划财务处网站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进档考生中,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择优录取下一级志愿或征集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投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10%,实际投档比例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优惠政策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照顾政策。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到低分科类(专业组)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该科类(专业组)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对于没有明确同分排序规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则依次按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文综或理综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录取规则: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统考成绩,在投档生源范围内,文化和专业成绩分别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应批次规定的分数线后,按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到低分科类(专业组)录取。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明确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规则的,学校按照相应规则录取;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未明确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规则的,学校参照湖南省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规则,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30%+专业统考成绩×70%)。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该科类(专业组)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投档分数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同分排序如与当年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体育类录取规则: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必须分别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应批次体育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投档生源范围内,按考生所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成绩进行排名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同分排序如与当年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单招类的体育运动训练专业,按国家有关单招规定,依据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监督下录取,并向其提供录取名单备案。
第二十六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湖南省高中(中职)起点本科层次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楚怡工匠计划招生录取工作按国家和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构建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较为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考生应根据本人身体状况严格按照以上文件要求选择专业,对未按规定选择专业而造成后续升学、就业困难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九条 录取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采用考生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对口招生考试时所采集的信息,学生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优惠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查复核。对复查复核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按程序申请转专业,具体以学校当年公布的转专业有关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官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其解释权属于衡阳师范学院招生办。如遇上级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第七章 联系方式
第三十四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6号
邮政编码:421002
招生咨询电话:0734-8486615
招生咨询邮箱:zs@hynu.edu.cn
招生信息发布网址:http://zs.hynu.cn
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招生小程序:衡阳师范学院招生办
监督投诉电话:0734-8484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