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
第三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部标码为10673,办学层次为本科、研究生。
第四条 学校设有两个校区,东陆校区位于昆明市五华区翠湖北路2号;呈贡校区位于昆明市呈贡区大学城东外环南路。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第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确定预留计划数为10个,主要用于解决末尾同分考生的录取以及生源质量调控。预留计划的使用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已投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结果符合专业录取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十三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将调剂至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如果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则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在同一批次志愿中,按“高考投档成绩优先”原则录取。即对已投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后,依次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进行录取,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若投档成绩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高考投档成绩及上述三门单科成绩均相同的,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至同批次同科类中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除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项目外,学校在调档及专业录取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政策性加分,总分值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用于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项目。
第十七条 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江苏、湖北、福建、辽宁、广东、重庆、河北、湖南、广西、黑龙江、吉林、安徽、江西、甘肃、贵州等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考生报考时,须符合我校在当地招生的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相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
第十九条 所有招生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 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非外语类专业新生入学后以
第二十一条 我校实施“经济管理类”“生命
(一)录取到“
(二)录取到“
(三)录取到“
各培养类别可供选择的专业,以分流时学校公布为准。
第二十二条 我校艺术类招生学院有两个,分别是艺术与设计学院、昌新国际
(一)招生专业:艺术与设计学院招生专业为
(二)我校不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认可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各专业认可的省级统考子科类要求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及
(三)对已投档至我校考生,按照“成绩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在高考文化和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地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
以上各专业若综合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综合成绩与文化成绩均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综合成绩与文化成绩及上述三门单科成绩均相同,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我校与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合作的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学费及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费和住宿费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
(一)学费标准
各专业学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最新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具体学费标准以
(二)住宿费标准
一类公寓(4人间)1200元/生/学年;一类公寓(6人间)800元/生/学年;二类公寓(4人间)600元/生/学年;普通宿舍(6人间)4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九条 我校在本科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校级助学金、社会类助学金、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项目、校内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生入校后可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经班级、年级、学院、学校“四级”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六章 入学及毕业
第三十条 我校确定的录取名单经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2024年录取的本科新生,就读校区以《新生入学手册》中的安排为准。
第三十二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且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取得我校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业完毕,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因国家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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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翠湖北路2号(东陆校区)
电话:(0871)65939873、6503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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