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
第三条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
第五条 办学性质: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2011计划”和“111计划”(高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基准学制为四年。学生入学后,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在三至六年内完成学业。
第八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
第九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改革前期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模,拟定招生计划草案;开展招生宣传活动;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复查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本科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四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坚持科学发展,协调发展,按照“以发展促公平”的原则,结合学校办学条件,考虑各省报名考生人数占全国报名考生总数的比例、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计划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将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为105%以内,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学校对于未完成计划的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直辖市、自治区),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在本科第一批次线上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调整至生源充足省份。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直辖市、自治区),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在本科第一批次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招生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调整至生源充足省份。
第十七条 学校所有专业均无往届生与应届生区分与限制。在进档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学校按照分数优先、不设专业级差的原则,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的顺序,综合考虑,择优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位进行录取,没有同分排位的,依次参考考生高考总分(不含政策加分)、专业志愿顺序和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
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比较顺序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相关录取办法,学校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综合改革省份按照各省规定投档,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要求。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条 除高水平运动队及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类型外,学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分专业录取。对有多项加分项目的考生,只取最高分的一项计算,并且最高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的师资规模、学生规模,将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zs.cupl.edu.cn/)公布录取结果。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七条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第217号)的规定,学校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学生住宿收费标准及管理的通知(试行)》(京价(收)字[1999]第014号)和《关于2003年北京市高校校内新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3]348号)的规定,本科住宿费为每人每学年650/750/900元。学生住宿须遵守《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
学校建立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政策在内的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本科生可于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具体条件和程序参见《
第三十条
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cupl.edu.cn
咨询电话:010-58909122 自动传真:010-58909922
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纪委监督电话:010-58909069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相关招生政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依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相应内容,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
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