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及考试招生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情况,择优选拔,并接受
第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普通本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颁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当年高考报名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历年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在各省招生计划的编制和使用情况,编制本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并报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我校在各省的招生计划、考试科目和各专业(类)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按教育部规定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等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十条 本章程涵盖的本科招生对象:参加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含普通高考学生、国家专项计划考生、高校专项“励志计划”考生、艺术类专业考生、高水平运动队考生、
第十一条 华侨及港澳台
第十二条 我校认可各省规定的经教育部备案的面向全国高校招生有效的加分项目和分值,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只能取其中幅度最高的一项分值,但不得超过20分。我校在录取和分配专业时以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为准,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三条 在各省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我校依据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考生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调档。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进档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录取和培养要求的,我校原则上不退档。我校若根据平行志愿模拟投档情况增加了分省计划,但该计划因进档考生不符合录取条件无法完成时,增量计划收回。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四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当第一志愿有效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但调档考生人数不超过我校在该省该批次该类型的剩余招生计划数,且按照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该省该批次该类型尚有空额的专业;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公布计划中未完成的计划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后仍未完成的剩余计划将调整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份使用。
第十五条 专业分配原则
投档至我校且符合有关录取规则的考生,按照考生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并分配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进档考生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同分排位择优确定录取和专业分配顺序,同分排位不明确的,高考文化总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高者优先录取和分配专业;高考文化总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仍相同时,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和分配专业,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相关科目比较顺序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相关科目成绩还相同时,则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依据考生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和专业志愿分配专业后,如进档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则调剂录取到该批次该类型尚有空额的专业。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的,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六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即分数优先)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部分特殊专业录取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校
我校
我校
我校
第十八条 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原则上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或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
有关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其他未尽事宜原则上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对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二十条 我校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原则上须以
第二十一条 高校专项“励志计划”、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外语类保送生、优秀运动员保送生、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2023年起,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针对高校专项“励志计划”及航海类专业等类别招生中涉及的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及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特殊类型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实行“转出无限制,转入有门槛”的灵活的转专业政策。除外语类保送生、优秀运动员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杂费,具体收费标准经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可参考我校2023级新生收费标准:http://xxgk.whut.edu.cn/cwgl/jysf/sfxm/202307/t20230724_561647.shtml)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不符合录取要求者,将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两周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了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多元化奖励和资助体系,对品学兼优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奖励资助,具体按照
第三十条 信息发布网址及联系方式
本科招生网:https://zs.whut.edu.cn,
电子信箱:zhaosheng@whut.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7-87859017、87858399,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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