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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条例

| 来源: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2998

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条例

( 试 行 )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更有效地开展帮困助学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认定标准:

(一)参照有关标准及根据西宁市实际消费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标准如下:

1.家庭无力支付其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开支(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的学生,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城市和农村低保家庭子女;

(2)持有市、县、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子女;

(3)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突发事件、重大变故、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提供生源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申请认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需提供家庭低保证明、父母特困职工证明或孤儿身份证等证明。

(三)生活简朴,勤俭节约,不抽烟,不酗酒。

(四)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同学可不予认定贫困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歌厅、舞厅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7)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学院设立院系两级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级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主管后勤副院长任副组长、学生处、计财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负责人任组员。各系成立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主任为组长、党支部书记为副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审核工作。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学生工作处宏观管理全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团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条: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1.新生: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老生: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老生到所在系领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并在开学第一周内将该表交给所在系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已被我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即资料已经在学院《高校学生综合管理系统》中)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各系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认定工作,对所有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平时生活消费等状况进行评议,并签字确认。

4.对评议有异议的学生,各系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其提供的材料仔细审核,可通过信函,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向学生生源所在地有关部门了解,核实情况,一经查实,如与填报材料不符或有弄虚作假的学生,应立即取消所有困难补助资格,情况严重的,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5.每学期开学第二周, 各系全面维护完成学院《高校学生综合管理系统》中本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信息,及时进行增补、删除。为确保学生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系要建立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档案资料库,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6.完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信息应包括:学生个人情况、家庭成员情况、获奖情况、受助情况、学费减免、贷款情况、校内勤工助学情况等。

第五条:认定时间:

1.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二周内完成。对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导致无力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的学生,在学期中的任何时间也可即时申请和进行认定并由学院统一增补到学院《高校学生综合管理系统》中。

2、新生的认定工作在开学后的四周内完成。

第六条:为保证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系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将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在班级或适当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或提出质疑的应由各系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七条: 学院学生处负责加强和完善学院《高校学生综合管理系统》的管理及其功能。不定期对各系的学生信息库资料进行抽查,及时与各系就有关情况沟通。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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