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一、院校全称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二、院校国标码
13294
三、校址
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
四、层次
本科
五、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独立院校
六、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证书种类:我院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七、学院招生管理机构
(一)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学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负责贯彻执行相关的招生政策和规则,研究确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和具体办法。
(二)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三)学院纪监审办公室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八、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学院面向全国十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各专业招生人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九、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无预留计划
十、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
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日语。
十一、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所有专业对学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其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院原则上按“不予录取”执行。
十二、录取规则
(一)考生所填报专业(组)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
(二)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按当批次招生数的1:1确定调档比例。新高考改革省份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
(三)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1.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者,根据各省高考成绩排名规则,择优录取。个别省份高考成绩排名未明确规定的,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排序;2.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四)所有专业无单科要求。
(五)学院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六)招生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七)参加“专升本”招生的考生录取工作,学院按照《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4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章程》、《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4年专升本招生章程》、《浙江省2024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八)参加艺术类、单独考试招生的考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院该类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十三、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学院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年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各专业学年学费按照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进行预收。
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跨境电子商务、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税收学、财政学、工商管理、电子商务、英语专业学年学费24750元/生;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学年学费20000元/生;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工业设计专业、艺术类本科专业学年学费27750元/生;
其他普通本科专业学年学费18000元/生。
住宿费标准:
四人间2500元/生·学年,六人间1800元/生·学年。
十四、资助政策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东方学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素质拓展奖学金”等近20项各类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获奖面50%以上。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院积极拓宽学生勤工助学渠道,对家庭困难学生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国家免息助学贷款最高可达16000元。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在录取期间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571-87571529,举报投诉邮箱jjs@zufedfc.edu.cn。
十六、网址及联系电话
(一)录取结果在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网向社会和考生公布网址:招生主页,http://zs.zufedfc.edu.cn/。
(二)招生电话:0571-87571500、0571-87571557。
(三)招生联系地址: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
邮编:314408。
(四)招生咨询微信:dongfangxueyuancj
十七、其他须知
(一)入学复查。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二)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