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学校基本信息
第一条 学校性质及概况
学校名称:河北民族师范学院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设置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并对重大招生事宜做出决策。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三条 招生专业和计划(最终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2024年河北省普通专升本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四条 我省普通专升本考试招生实行成绩公布后填报院校志愿的方式,即考生先行选择报考专业参加考试,成绩公布后达到选拔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按“专业+院校”模式填报该专业(联考专业)所包含的院校志愿。上线考生及参加专业综合(职业适应性)考查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填报10个院校平行志愿。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填报1个院校志愿。
省教育考试院按照上线考生(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考试总成绩实行平行志愿投档。退役大学生士兵依据专业综合(职业适应性)考查结果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由招生学校结合考生志愿、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投档到同一院校、同一专业的最低分为同分的考生全部录取。
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其缺额计划与新增招生计划一并由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一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征集志愿。考生须填报征集志愿才能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第五条 新生入学前必须取得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因故不能如期毕业的,取消其专升本入学资格。新生报到后,学校按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
第五章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由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起点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河北省专科升本科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我校招生办公室。
电 话:0314-2370333
传 真:0314-2370919
地 址: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学院路西二号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处招生办
邮政编码:067000
网 址:https://www.hbun.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