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管理,确保各项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填报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第四条 学校全称:
第五条 学校校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胜利路12号。
第六条 根据国
第七条 学校招生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以文化考试为主要考核形式”,以及“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
第八条
第三章 招生批次和计划数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一)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二)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四)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六)除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外的结核病。
二、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以及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者,
三、患有下列疾病者,不宜报考:
(一)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含800度)的;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含400度)的,不宜就读
(二)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
(三)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的,不宜就读
第十五条 对于肢体残疾或身体畸形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但鉴于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格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当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按照各省、市、区确定的录取规则执行;没有规定的省、市、区,文科按照语文、文综、数学排序,理科按照数学、理综、语文排序。
第二十条 已投档的考生所填报志愿的专业计划数已满时,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参考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未完成计划的专业限额内进行专业调剂(特殊备注专业除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鉴于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以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入校取得学籍并注册后,根据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体检复查费、公寓卧具费、实习劳保用品费、军训服装费等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胜利路12号
邮编:834000
招生热线:0990-7563666、7564818、7564879
传真电话:0990-7564818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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