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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科技学院学生奖励资助政策简介

| 来源: 泰山科技学院 2589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年奖励6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学校每年10月统一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评选,符合以下条件的同学可提交申请材料参评: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学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在校生,在评定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且无不及格科目;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3.在评定国家奖学金学年内获得省级以上奖项,或通过计算机二、三级及英语四、六级考试者优先。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山东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学校每年10月统一组织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符合以下条件的同学可提交申请材料参评: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

3.通过计算机二、三级及英语四、六级考试者优先。

三、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

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颁发省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

学校每年10月统一组织开展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符合以下条件的同学可提交申请材料参评: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学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在评定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且无不及格科目;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3.通过计算机二、三级及英语四、六级考试者优先。

四、本专科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学校每年10月统一组织开展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符合以下条件的同学可提交申请材料参评: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上一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学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

3.通过计算机二、三级及英语四、六级考试者优先。

五、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学校每年10月统一组织开展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符合以下条件的同学可提交申请材料参评:

1.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少数民族;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上一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

六、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山东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学校每年9月-10月统一组织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符合以下条件的同学可提交申请材料参评: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品学兼优;

3.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除外。

七、优秀学生奖学金

由泰山科技学院出资设立,用以表彰和激励学校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一等奖不超过年级专业学生人数的3%,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奖不超过年级专业学生人数的5%,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奖不超过年级专业学生人数的12%,每生每年1000元,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学校每年9月统一组织开展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符合以下条件的同学可提交申请材料参评:

1.遵纪守法,团结同学,生活简朴,热爱劳动,无违纪、不良记录;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努力;

3.按照综合素质测评顺序由高到低依次按比例评选。其中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并列的学生,按照学习成绩的高低先后顺序(奖学金等级不并列);

4.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优异,具体条件如下:

一等奖学金要求参评学年内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均在班内前10%;

二等奖学金要求参评学年内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均在班内前20%;

三等奖学金要求参评学年内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均在班内前30%。

5.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八、“泰科之星”奖学金

完满教育类型。用于奖励在社团活动、志愿服务、艺术实践、竞技体育四个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以及在完满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或骨干,分为社团之星、志愿之星、艺术之星、体育之星、工作标兵五个类型,每类型设一等奖、二等奖、提名奖:其中一等奖,学校为其提供本年度寒(暑)假国际交流冬(夏)令营项目名额1次;二等奖,学校予以一定金额的等值项目资助或物质奖励;一等奖、二等奖、提名奖均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学习标杆类型。用于奖励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能力强,学习效果突出的优秀学生典型,以学习成绩、过级情况、考研就业、科研能力及专业科技类竞赛获奖情况等多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设置一等奖、二等奖、提名奖:其中一等奖,学校为其提供本年度寒(暑)假国际交流冬(夏)令营项目名额1次;二等奖,学校予以一定金额的等值项目资助或物质奖励;一等奖、二等奖、提名奖均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学校每年5月统一组织开展“泰科之星”奖学金评选。

九、创新创业奖学金

由泰山科技学院出资设立,用以表彰和激励学校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有社会责任感、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的优秀人才,每生每年3000元,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学校每年12月统一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

十、国际交流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处分,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学校的完满教育活动且在完满教育某方向具有突出表现或综合表现优异的学生可申请国际交流项目。学校每年选拔优秀学生典型赴欧美等国进行暑期游学。短期交流、暑期游学项目费(学习费、住宿费、主办方组织的参观和游览等费用)由学校全额资助,机票、签证、医疗保险等相关费用自理。凡是成功入选的学生,如果符合学校优秀贫困生认定条件,全部费用由学校承担。

十一、泰科励志奖学金

泰科励志奖学金是由泰山科技学院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奖励金额每生每年5000元。

学校每年10月-11月统一组织开展泰科励志奖学金评审,符合以下条件的同学可提交申请材料参评: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缴纳学费,无恶意欠费现象;

2.学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学习成绩优良,评定学年度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成绩排名均在专业人数的前40%;

3.所在学生宿舍在评定学年度获得星级宿舍;

4.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积极参与学校的校园文化活动,在活动中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荣誉;

5.通过英语四六级、计算机二级,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者优先;

6.生活简朴,无铺张浪费行为,无超出自己消费能力购买高档名贵学习和生活用品现象。

十二、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实现用工单位与学生间的双向选择,既锻炼学生的沟通、表达及现场应变能力,也间接提升了学生的就业能力与职业素养。我校A类辅助管理岗岗位报酬标准为600元/月,B类技术管理岗岗位报酬标准为800元/月,并在其中择优30%按照1200元/月的报酬标准发放。学校每年10月统一组织开展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工作,通过辅导员、官方网站等方式发布招聘通知,学生根据通知报名后由各部门组织开展面试,通过后即可上岗。

十三、“泰山百万自强扶助基金”学费减免

“泰山百万自强扶助基金”由泰山科技学院董事会出资设立,每年为100万元,专项资助泰山科技学院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其学费,助力完成学业。资助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学年学费半免,二档为学年学费全免,每年资助总额上限为100万元。

学校每年10月-11月统一组织开展“泰山百万自强扶助基金”学费减免申请,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本、专科学生,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泰山百万自强扶助基金”学费减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志愿服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品学兼优,新生高考(专升本考试)成绩位于学校当年在其生源地省份所在类别录取成绩(简称“高考录取成绩”)排名前10%,老生上一学年度综合成绩排名位于专业前10%。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中,一档资助要求高考录取成绩(学年综合成绩)前10%,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档次为“困难”,二档资助要求高考录取成绩(学年综合成绩)前10%,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档次为“特殊困难”。

4.自立自强且在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起到榜样引领作用。

十四、高校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

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的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免除学费,免除学费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生可在入学报到现场的“绿色通道”填写免学费申请单,审核通过后免除学费,也可在学校每年10月-11月统一组织的学费减免工作中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退还学费。

十五、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原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学校每年根据上级通知10月-11月统一收取、审核服兵役资助材料,符合条件的同学需按时提交申请材料。

十六、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对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实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毕业高校和毕业生就业单位审核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申请表》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十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助学贷款期限为剩余学习年限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LPR5Y-0.3%)执行。

2023至2024学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县市区现场集中受理时间为8月1日至9月12日。学生入学报到后辅导员将统一收取《受理证明》中的回执验证码。

十八、绿色通道

学校在入学报到现场设置“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经济困难的新生,经审核对经济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可以申请缓交学费,先进入学校学习,学生通过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方式来解决经济困难。

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以新政策文件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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