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有关条款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条 学校校名为海南大学,学校代码为10589。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办学地址:海口市海甸校区(主校区,位于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58号),海口市城西校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4号),儋州校区(海南省儋州市宝岛新村)。
第二条 海南大学是海南省惟一的综合性重点大学,是教育部与海南省共建高校,于2007年8月14日经教育部批准,由原华南热带农业大学与原海南大学合并而成。原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创建于1958年,2000年前为农业部部属院校。原海南大学创建于1983年,是海南省综合性地方高校。
第三条 学科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农学、工学、管理学等8个门类,设有热带农业与生命科学学部、机电与信息工程学部、理工学部、社会科学学部、人文学部等5个学部,以及20个学院和3个公共教学部,拥有1个国家级重点学科(作物遗传育种)、2个农业部重点学科、10个海南省重点学科、2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4个海南省重点实验室、2个海南省工程中心,设有1个一级学科博士点、11个二级学科博士点、3个一级学科硕士点、70个二级学科硕士点、4个专业学位授权点、16个高等学校教师攻读硕士学位专业、1个博士后流动站、64个本科专业、10个应用型本科专业和23个高职专科专业。是海南省惟一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高校。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下设海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生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海南大学面向全国招生(除港、澳、台外),2008年本科分专业分校区招生计划见附件。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校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采用院校志愿优先原则,且不设院校志愿分数级差。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只有在一志愿上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才要求投放二志愿上线考生档案,依此类推。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把同一轮“平行投档”的考生视为院校志愿顺序相同,即同为“一志愿”或“非一志愿”。
第九条 对考生单科成绩不设限制,但在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与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外语分数高或因特长获得加分的考生,外语类专业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招生办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录取时考生成绩以考生的投档分为准。对第一志愿报考农科类专业的考生,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根据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认同政策性降分考生的录取资格。
第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要求:
1、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没有特别说明时,一般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即出档的高分考生优先满足专业志愿。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则根据考生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情况在学校三个校区(海甸、城西和儋州校区)中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中进行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2、为鼓励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农学类专业,农学类专业以第一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另外,同一轮出档考生录取时,在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未能录取的情况下,若农学类有关专业未录满,对于填报农学类专业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到以上相应的农学类专业。
3、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海南省考生采用艺术专业统考成绩外,其他省份考生须获得我校艺术类专业加试合格证(如果考生所在省组织专业统考,考生还须同时取得省统考合格证),同时文化成绩达到生源省划定的艺术类相应批次控制线,在此基础上,根据考生院校志愿顺序(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才要求投放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按我校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院校志愿相同,且专业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文化课分数高的考生。
录取的艺术专业考生入学后,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新生专业复试,凡发现专业考试有舞弊行为,或复试不合格且复试的专业水平严重达不到原专业测试水平的考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4、外语类专业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日语、俄语专业为零起点教学),要求考生体貌端庄,口齿清晰,英语成绩良好。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参加外语口试办法和口试成绩以各生源省(区、市)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在录取时参照各地规定执行。
5、建筑学专业学制为五年,要求报考考生具备一定的绘画基础,新生入学后需测试绘画水平,测试不合格者转入土木工程专业学习。
6、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执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
7、我校各招生专业均不设男女比例。
8、非外语类专业不限制外语应试语种。非外语类专业新生入学后,主要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对相应小语种学生开设日语、俄语和法语课程。
9、考生体检,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此外,绘画、艺术设计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报考音乐表演及舞蹈编导教育专业的考生应具有较好的学习音乐、表演和舞蹈的生理条件。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符合毕业条件者,毕业后颁发海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海南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学校按照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费,具体学费收费标准见附件。住宿费标准:一级学生公寓1200元/年,二级学生公寓800元/年,普通宿舍600元/年。
第十五条 学校设有三好学生奖、单项奖、华侨企业家奖学金、金光贫困大学生助学金、肯德基曙光基金、王伟光奖学金等奖助学金,每年约有30%左右的学生可获得。贫困家庭学生入校后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还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资助或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他们完成学业。为贫困家庭新生开设“绿色通道”。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海南大学网址:www.hainanu.edu.cn 海南大学招生信息网:zs.hainu.edu.cn
招生办电话:0898-66266469 传真:0898-66260171 E-mail:66266469@163.com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58号海南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编:570228)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海南大学招生办公室。
附件:海南大学2008年本科分专业招生计划和专业收费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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