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有关条款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条 学校校名为
第二条
第三条 学科涵盖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校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采用院校志愿优先原则,且不设院校志愿分数级差。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只有在一志愿上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才要求投放二志愿上线考生档案,依此类推。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把同一轮“平行投档”的考生视为院校志愿顺序相同,即同为“一志愿”或“非一志愿”。
第九条 对考生单科成绩不设限制,但在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与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外语分数高或因特长获得加分的考生,外语类专业优先录取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招生办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录取时考生成绩以考生的投档分为准。对第一志愿报考农科类专业的考生,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根据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认同政策性降分考生的录取资格。
第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要求:
1、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没有特别说明时,一般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即出档的高分考生优先满足专业志愿。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则根据考生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情况在学校三个校区(海甸、城西和儋州校区)中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中进行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2、为鼓励考生第一志愿报考
3、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海南省考生采用艺术专业统考成绩外,其他省份考生须获得我校艺术类专业加试合格证(如果考生所在省组织专业统考,考生还须同时取得省统考合格证),同时文化成绩达到生源省划定的艺术类相应批次控制线,在此基础上,根据考生院校志愿顺序(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才要求投放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按我校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院校志愿相同,且专业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文化课分数高的考生。
录取的艺术专业考生入学后,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新生专业复试,凡发现专业考试有舞弊行为,或复试不合格且复试的专业水平严重达不到原专业
4、外语类专业仅招
5、
6、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执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
7、我校各招生专业均不设男女比例。
8、非外语类专业不限制外语应试语种。非外语类专业新生入学后,主要以
9、考生体检,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此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符合毕业条件者,毕业后颁发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学校按照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费,具体学费收费标准见附件。住宿费标准:一级学生公寓1200元/年,二级学生公寓800元/年,普通宿舍600元/年。
第十五条 学校设有三好学生奖、单项奖、华侨企业家奖学金、金光贫困大学生助学金、肯德基曙光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招生办电话:0898-66266469 传真:0898-66260171 E-mail:66266469@163.com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58号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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