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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国内高校联合培养本科生的管理办法(试行)

| 来源: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 229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现校际间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保证本科生的培养质量,我校与国内多所重点大学签订了联合培养本科生协议。为规范派出访学学生(以下简称出访学生)在交流访学期间的管理,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二条学校成立联合培养领导小组,制定合作培养的规划,并对重要的合作事项进行决策和批准。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联合培养工作计划和组织。

第三章选派标准

第四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无违规违纪记录。

第五条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良好的培养前途。

第六条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访学任务。

第四章选派程序

第七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对方学科优势及我校专业需求,教务处公布派出计划。

第八条根据我校与其它高校协议,我校每学年派遣一定数量的二、三年级(五年制)本科生到对方学校相应专业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第九条各相关学部(学院)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结果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对相关学部(学院)上报的出访学生进行公示。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十条由学院帮助出访学生落实接收学校的选课计划,要求每学期至少修满与本校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分,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我校该学期开设的学分。学校鼓励出访学生在接收学校选修尽可能多的课程。

第十一条学生在出访前,应以学部(学院)为单位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学校承认出访学生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承认接收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或学习证明。

第十二条学生在访学期间所获学分根据我校教学计划按学期减免同比学分,并记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单。在校学习期间和访学期间的学习成绩,合并作为学生能否毕业或授予学位的成绩依据。

第六章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出访学生学习满一个学期,奖学金评定时成绩以其在访学期间所修课程原始成绩计算。

第十四条出访学生免试推荐研究生时按其在大连理工大学已学课程的成绩计算,访学期间的学习成绩不计算在内。

第七章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对出访学生进行的违纪处分,按接收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出访学生学习结束后,处分结果等材料将转交我校。

第十六条学生按我校规定标准在我校交纳学费,按接收学校规定标准向接收学校交纳住宿费。

第十七条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和团员的出访学生需办理临时党团组织关系,并在接收学校参加组织活动,交纳党、团费。出访学生参加接收学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成绩合格者并持有有效证明的,我校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在访学期间担任学生干部的出访生,纳入我校学生干部统一管理范围,并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出访学生在我校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冲抵学费后,余款通过银行划转学生银行卡中。

第二十条出访学生在第二校园学习合格,表现良好,无违纪现象,访学一经结束,由对方学校或我校向学生颁发《第二校园学习经历证书》。

第二十一条出访学生在完成访学学校学习任务后,应按学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访学期间,由对方学校负责办理临时医疗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校的规定回校报销。出访学生访学期间住院时,凭医院证明可到我校医院按规定借款。

第二十三条我校给予出访学生保留原房间床位,可以存放学习、生活用品,就餐卡、水卡、洗澡卡等不需注销,回校学习后继续使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国内交流学校名单

山东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东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南大学厦门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华东师范大学

二〇一二年八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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