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名称:
学院代码:13658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府路60号;邮政编码:300270
招生专业:
第四条 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招生计划和政策,对本科招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根据社会需求及学院学科专业布局,制定我院2021年招生计划,经教育部核准,并下达给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同时学院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预留计划不超过学院本科招生计划的1%,将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八条 学费标准为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依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及考生志愿为主要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院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05%,凡已投档的考生,符合录取条件,服从专业志愿调剂,学院将全部录取,不做退档处理;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如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一条 安排专业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将考生实考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同分条件下,优先安排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对享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的考生,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加分进档,但进档后排序时以实考分为准,当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优先录取(安排专业)。
第十三条 考生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外语类专业一般招收
第十五条 对于北京市、天津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考生,录取时执行本省市2021年录取工作方案相关规定。我院在以上十三省市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当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六条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
第五章录取与入学
第十九条 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院招生办公室直接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考生也可于录取期间登陆我院招生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2021年招生简章。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招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院以往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考生所获取的咨询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202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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