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
第三条校本部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解放西路448号;东校区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学府街666号。邮政编码:835000。
第四条学校性质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江苏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建高校。
第五条我校是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
第六条我校招收的本科层次均为普通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七条我校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我校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每年招生期间由本科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九条
第十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专业加试
第十一条我校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就业率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分语种、分层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级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公布。
第十二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艺术类相关专业省级统考,并达到本科合格线。
第十三条报考我校
第四章新生录取
第十四条我校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本科提前批次、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和对口援疆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我校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我校投档比例一般为100%,根据各省生源情况可适当调整。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对有明确投档比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执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艺术类、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调剂到其他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满足剩余专业录取条件,则作退档处理。
疆外招生计划如无法完成,调回疆内完成。
第十八条考生分数(投档成绩或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则按以下顺序排序录取。
普通类、单列类(选考外语):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3+1+2”模式:依次按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3+3”模式:依次按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如以上排列顺序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考生综合分相同时,依次按专业成绩、总分(不含政策分)、语文、数学、外语(以上均不含附加分)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以上排列顺序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课成绩满分×100×0.5+文化成绩/文化课成绩满分×100×0.5,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例,考生甲专业成绩90分,该专业成绩满分100分,考生文化课成绩500分,文化课满分750分,则考生甲综合分=90/100×100×0.5+500/750×100×0.5=78.33。
考生综合分相同时,依次按专业成绩、总分(不含政策分)、语文、数学、外语(以上均不含附加分)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以上排列顺序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报考单科成绩要求:
1.
2.
3.
4.
5.
第二十二条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按照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三条我校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及教育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考生与应届考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书面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学校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文史类本科专业学费3100元/生·年,外语类本科专业学费3800元/生·年,理工类本科专业学费35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6000元/生·年,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若与上级部门有关政策相抵触,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咨询电话:0999-8137391、8129389、8136029
传 真:0999-8136136
监督电话:0999-8126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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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网址:https://www.yln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w.yl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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