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表)
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招生章程 (秋季统一高考) | |||
一、院校全称 |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 ||
二、就读校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58号 | ||
三、层次 | □ 本科 ☑专科 | ||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院校名称 |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 |
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 ||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秋季统一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监察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 ||
七、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 一、我校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各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三、本年度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编印的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 ||
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 无 | ||
九、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外语语种 |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无限制;入学后所有专业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 ||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以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校将按照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 ||
十一、录取规则 | 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 1.省级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加分)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由我校根据各省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05%。 2.进档后,不设专业级差,按专业志愿优先排序进行录取,专业录取时如有同分,按数学、外语、语文顺序依次比较,择优录取。 3.政策性加分在专业录取时计入总分。 4.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5. 录取依据的总分的组成规则执行当地省招办的录取总分。 二、在平行志愿批次生源不足时,省级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放弃。 三、高考改革有关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 ||
十二、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7500元/年 收费依据:(沪价行[2000]120号) | |
住宿费标准 | 1000元/年 收费依据:(沪价费[2003]56号、沪教委财[2012]118号) | ||
十三、资助政策 |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学生学期奖学金。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 ||
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 按照招生“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我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纪委监察处监督。 监督电话:021-50582373 接待时间:工作日9:00—11:3013:00—15:30 | ||
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 学校官网:www.sma.edu.cn 咨询电话:021-58317836 接待时间:工作日9:00—11:3013:00—15:30 | ||
十六、其他须知 |
附件2
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副表)
(全国统考/秋季统一高考)
院校填写 | 申 明 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所有内容均合法真实有效,我校将严格按照经核定备案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并承担教育部关于“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定的相关责任。 院 校 全 称(盖章): 院校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 |
上海市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 | ||
发展规划处: | 财务处: | |
职业教育处: | 高等教育处: | |
民办教育处: |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 | |
信访办: | 学生处: | |
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备案受理负责人: |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