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做好我院招生工作,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
第二章 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二条 学院全称:第五条
欧亚学院是国
学院设有
欧亚多个专业引入先进的教育模式和国际化的教学资源,与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际知名院校都保持友好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学关系,使学生完全融于这种国际化氛围。

第三章 毕业与发证
第六条 毕业与证书: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根据教育部及学院相关规定,政治表现合格,身体健康,准予毕业,颁发本科或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凡符合国家及学院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七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校成立以第十条 学校

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招生计划最终以主管部门下达为准。
第十二条我院预留计划数为本科总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院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实行分志愿投档,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即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新高考改革省份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九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各专业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报考我院志愿的考生,符合我院在考生所在地录取标准,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意者,由我院发给
第二十三条艺术类专业录取:我院
第二十四条

第七章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国家资助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服兵役学生国学校资助
▷ 校内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第八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六条 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报到注册时间内向学校招生办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逾期未报到、未请假者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于我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内上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办做退档处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即取得教育部正式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对患有疾病确需住院治疗的新生(学生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九章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咨询电话:400-8877-369
第二十九条学校办学地点:陕西省西安市东仪路8号邮政编码:710065网 址:http://www.eurasia.edu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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