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求,积极推进“按大类招生,宽口径培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规范大类招生模式下学生专业分流管理,全面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学校成立大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大类招生与专业分流工作的顶层设计和宏观指导。
第二条 相关学院成立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专业分流具体工作的实施,管理与协调。
- 分流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以及操作程序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满足学生个性发展与学科专业持续发展相结合原则。学院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学院专业教学资源、就业需求等因素,科学优化专业布局。专业分流应在符合学校学科专业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制定分流实施细则。
第五条 坚持自主选择与择优遴选相结合原则。学院将学生成绩及排名作为专业分流的重要依据,结合专业志愿,对大类招生的学生进行专业分流。其中,学院应根据专业实际情况确定排名所依据的课程成绩及成绩的起止时间,制定公平、公正、公开的成绩排名方案,原则上在学生入学前确定并公布;方案应充分考虑排名时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尽可能避免出现名次并列的情况。
第六条 坚持设上限不设下限原则。大类招生的各专业,应根据师资和教学条件,结合专业教育评估和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要求,设定班级、学生数量上限。对连续2年分流生源不足且办学水平低下的专业,由学校研究做出整改直至停招决定。
第七条 坚持科学引导合理配量原则。专业分流的比例应依据现有教学资源合理分配,在制订分流计划时,以40的整数倍制订分流计划。
第三章 分流程序
第八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统筹协调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学工处、教务处协调专业分流中涉及的学生管理相关工作,各学院具体负责相关大类专业分流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分流工作中,如发现违规违纪情形,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接收举报、调查取证。
第九条 制定并公布分流实施细则。学院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学院专业建设实际,制定本学院专业分流实施细则,并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专业分流实施细则需在新生入学前完成,需包括分流时间、分流办法及各专业接受人数上限等关键问题。各专业接收人数上限之和原则上不少于实际在校生人数的1.2倍。
第十条 大类招生宣传及专业指导。新生入学前,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党委宣传部、网络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及各学院要积极作好学校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宣传工作。新生入学后,各学院要对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及政策宣讲等指导活动,并组织相关人员向学生提供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的相关咨询。
第十一条 成绩公示及志愿填表。相关学院根据专业分流实施细则,组织好成绩计算与排名、专业选择与确认、公示公布等具体工作。学生《专业选择志愿表》与相关成绩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学生如有异议,应向各学院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材料,由工作小组核实处理。如仍有异议,应在收到工作小组处理意见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由办公室再次调查取证后,统一提交领导小组复核、处理。
第十二条 结果确认与分流实施。分流结果公示期满,学生无异议后,学院将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的相关材料(分流实施细则、学生成绩及排名、学生志愿汇总、分流结果)报送学校大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分流前一学期的成绩,不作为大类招生专业分流排名依据。各学院应于分流前一学期的第十周前,向领导小组报送分流结果。分流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以校发文件形式确认。相关部门及学院依文件完成后续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后勤管理及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专业分流结果一经确定,学生应在后续学年按分流后的专业修读,并按分流后实际修读专业缴纳学费。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9级及以后实行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的学生。因留级、复学、保留入学资格等学籍异动情况降级编入大一的学生,如学籍异动前已确定专业的,直接进入原所在专业,不占用专业分流名额。如学籍异动前未确定专业的,与所在大类学生一起参与专业分流。
第十五条 学院在制订专业调整计划和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计划时,应统筹考虑,二者兼顾。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仅有一次转专业或在所属大类内选择专业的机会,按学校专业调整政策,调整专业(转出)的学生,直接到调整后的专业就读,不再参与专业分流。对符合学校转专业规定、转入到按专业大类招生专业的学生,在专业大类未分专业前,暂时在专业大类中的班级插班修读,待专业大类分流而后再直接进入相应专业就读。
第十六条 对招生录取时国家有特殊政策要求或已经确定专业的学生,如果确定的专业在大类招生的专业范围内,在该大类未分流前,在专业大类内修读;在该专业大类分流后,直接到指定专业就读。中外合作办学及其他按专业招生的考生,不参与专业分流,按既定专业进行修读。
第十七条 专业分流结果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学生应按照分流确定后的专业进行修读。
第十八条 在专业分流过程中,出现任何特殊情况,须报领导小组商议后作出最终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学校大类招生专业分流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吉林建筑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志愿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