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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藏医药大学2024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 来源:西藏教育考试院 25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西藏藏医药大学。

学校地址:城关区校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当热中路10号;新校区:城关区教育城。

第三条上级主管部门: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学校性质:公办省(区)属高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院校。

办学层次:1、博士研究生教育2、硕士研究生教育3、本科教育4、(高职)专科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二级学院主要领导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策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

第六条 西藏藏医药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由学校纪委(监委)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西藏藏医药大学2024年度本专科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八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区人社厅、区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录取学生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毕业后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政府引导、市场为主。

第九条我校招收的藏医学(地方专项、边境计划)为普通本科批次,有关计划性质、报考条件、投档要求等按“西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为准。特别提醒:我校招收的藏药学、护理学等专业毕业后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第四章 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第十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厅统一领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各招生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学校专业培养需要,藏医学、藏药学、护理学、中(藏)西医临床医学等专业课程采用藏语授课,建议无藏文基础(高中水平)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二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除行业规定外);民族成份不受限制。

第十三条体检要求: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再次强调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并做补充说明。

1)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所有专业不予录取;

2)藏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护理学、藏药学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的考生;

3考生患有第三条第5项、第6项、第7项、第9项中列出相关疾病,慎重报考我校医药类专业;

4)肝功能异常者慎重报考医学类专业;

5)我校为医学院校,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心理测评,心理测评异常者,必须在2周内到具有资质的专业医疗机构(学校指定)进行鉴定,鉴定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取消入学资格,拒绝做鉴定者,直接取消入学资格;

6)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学校建议肢体功能障碍考生慎报我校医学类专业。

7建议报考护理学专业的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62米。

第十四条相关专业对单科成绩的要求,具体以公布专业的备注为准。

第十五条录取批次为:录取批次按各省区公布的批次执行。

第十六条录取原则: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和择优录取原则。学校对于各省区规定的加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各个批次录取分数线按各省区的相应批次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按照招生计划数1:1提档,对于平行志愿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分专业录取,分数相同时,理科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成绩确定先后顺序,文科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成绩确定先后顺序。若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但服从专业调剂,将其随机录取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直接予以退档。

第五章 录取方式

第十七条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六章 收费要求及标准

第十八条我校按西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学杂费,公布招生计划同时公布学费标准。根据藏教委字[2000]39号文件规定,我校住宿费为800元/学年。

第七章 资助体系(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为保证学业优秀、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了“奖、贷、助、减、免”的助学体系,具体资助办法请登录西藏藏医药大学网站学工处学生资助栏目网进行查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新生报到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

修养的,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西藏藏医药大学招生负责部门:学校招生委员会、学工处招生与就业创业工作办公室。

邮政编码:850000,咨询电话:0891-6339855,

传真号码:0891-6389296,电子邮箱404628555@qq.com,校园网域名http://www.ttmc.edu.cn/

第二十二条学校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西藏藏医药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广大考生和大学的合法权益,西藏藏医药大学纪委对招生录取工作全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2024年招生录取时开始施行,我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适用本章程,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西藏藏医药大学招生与就业创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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