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现将通过认证及中期审核的专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认证状态保持和整改提高工作,通过师范类专业认证的专业要根据认证报告及有关要求,按时提交整改材料。教育评估机构将组织专家对整改材料进行抽查,开展中期审核,并依据抽查和中期审核结果对通过认证专业进行动态调整。通过师范类专业认证中期审核的专业要针对中期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持续加强改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发挥师范类专业认证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对师范院校和师范类专业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扎实推动师范院校特色发展、追求卓越,从源头上培养新时代高水平教师。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有关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