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288号韶乐园校区;邮政编码:512005
黄田坝校区: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64号;邮政编码:512003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在广东省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专科提前批次、专科批次,在广东省以外的省(区、市)录取批次,具体以各省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
学校
学校
第十七条 通过广东省订单
第十八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或文科类、理科类),艺体类(含音乐类、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或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文科类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科目成绩分高者。
第二十五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按照该(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根据考生综合成绩[内蒙古考生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60%,其它(区、市)考生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考生统考术科、语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广东省订单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校企合作办学(与中软国际有限公司合作办学)的广东省示范性软件学院(试办)的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与英国西英格兰大学
第二十九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
第三十一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照相应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所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五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对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学生将取消入学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粤发改规〔2021〕10号)的标准执行。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
具体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目前学校设有雷为有奖学金、香港石景宜刘紫英助学金、黎灿助学金、邓安堂助学金、仲明助学金、特殊困难临时补助金等。另外,学校还设有固定岗位、临时岗位等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1-8120066
传真:0751-8120066
电子邮箱:8120066@sg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g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gu.edu.cn
第四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学校
联系人:杜老师
监督电话:0751-8120015
传真:0751-8120015
电子邮箱:sdjw@sg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