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修订)
一、指导思想
为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程序透明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模式,依据《国务院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以及《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0号)等文件精神,上海政法学院结合本校特点,“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特制定本使用办法。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评价的基本价值取向,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强化有效监督,确保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二)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坚持正确育人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把握学生的个性特长,注重考查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体现我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要求
根据我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的基本原则,围绕“培养德法兼修、全面发展,具有宽厚基础、实践能力、创新思维和全球视野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突出我校特色,着力选拔和培养适应法治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符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需要的优秀人才。
(四)构建科学选才制度
增加学生选择权,促进科学选才,建立多元多维评价体系,科学评估学生综合素质状况,增强高等学校与学生相互选择的多样性和匹配度,确保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高效、有序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
学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表现,包括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
(二)修习课程与学业成绩
学生掌握各学科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科特长和学习兴趣等。
(三)身心健康与艺术素养
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能力等。
(四)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学生的想象力、创新意识,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实践体验经历,创新与实践活动成果/作品等。
四、使用范围与使用方法
(一)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春季考试招生录取中的使用:
1.以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基本信息作为评审专家综合考察材料,学生不单独向我校提供综合评价材料;
2.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计入自主测试成绩总分,分值为10分。围绕我校人才培养目标,体现我校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我校将根据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考生基本信息中关于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修习课程与学业成绩、身心健康与艺术素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等主要内容,组织专家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综合考察。
(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普通高考录取中的使用:
在普通高考招生录取环节,我校在按照当年学校招生章程规定的专业录取原则的前提下,将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专业调剂的参考。
五、相关说明
(一)本办法经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本办法将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网站和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公开网站、招生信息网站同时公布,并在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招生章程中予以说明。
(三)作为高考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2017年首次在高考招生中使用。今后,我校将本着循序渐进、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实际使用、考生及社会反映、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等情况,不断完善并推进该项改革,确保人才选拔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有效。
(四)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政法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