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考核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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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客观反映和衡量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的实际表现与素质水平,鼓励学生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我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依据,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本着“公正透明、鼓励先进、全面及时、广泛听取”的原则,坚持做到加分从谨、扣分从严,做到测评人员、工作过程和方法及结果公开,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做出公正、合理的评价。
第二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领导、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生处统一安排,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处会同教务处、财务处、后勤保卫处、团委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负责审查核定。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九月份对上一学年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考核。各学院、各班级要及时做好学生平时表现及奖惩情况记录,做到测评有据可依,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五条 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年思想素质成绩(20分)+学年课程学习成绩(50分)+学年身心素质成绩(15分)+学年实践与创新能力成绩(15分)+加分项成绩。 第六条 各班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辅导员负责完成。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数据收集工作。所收集的数据须由数据提供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并将所收集的数据按照《填表说明》填写在《珠海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表》中进行汇总。此项工作要求辅导员亲自组织实施,不得交由学生独立完成。所收集的各项数据,由辅导员保存、待查,并作为工作资料。 第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完成后,首先在班内公示3个工作日,并将综合测评表电子文档逐级上报。学院和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按要求上交学生处。 第三章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与评优、评奖工作 第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我校评价学生在校表现的主要方法。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德、智、体、美等四个方面,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给予评价。测评结果将作为我校优秀个人及先进集体评定、推优入党、就业推荐、学生受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德育测评分不及格,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德育测评分一次不及格由辅导员给予批评教育;两次不及格,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及格或最后一学年德育测评不及格者,由学院决定是否予以毕业。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要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原则上按以上办法执行,各系若有新增项目或需改变分值,须报请学生处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处。 | ||
| 发布时间: 2018/5/3 9:14:17 | 被浏览数:[ 1244 ] 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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