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三章录 取
第七条根据教育部要求,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实行“学校负责、招生处监督”的招生体制,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的择优录取原则。
第八条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方式。
第九条按公布的招生计划,依据各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划定的各科类投档分数线,对进档考生按总分(包含政策性照顾分值)高低排序择优录取;艺术类考生依据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按分数高低排序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高低排序择优录取,直至录满计划数为止。
第十条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或批次,实行“志愿优先,遵循分数”原则。
第十一条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或批次,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第十二条对同批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规则: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安排原则,高次位考生优先获得专业选择权,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为依据。为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各专业计划数根据生源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学院则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同科类考生按“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复试成绩)”的顺序录取。即:同科类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先录取总分高者;如果总分相同,则按总成绩排序,先录取总成绩高者;依次类推。
第十五条加分和降分投档考生处理办法:以加分后成绩排序;降分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成绩,不实行单独专业术科
第十七条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并实行文、理兼招。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
第十九条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名单一旦确定,
第二十条在生活上有特殊要求的考生请注意,
第二十一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体检的要求,除特别注明专业录取要求的专业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便于今后就业,
第二十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
第四章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根据各省(区、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情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内设有各种勤工俭学岗位。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依据上级部门批复最新标准执行:
(一)学费
序号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制 | 学费(元/年) |
1 | 510202 | 3 | 10500 | |
2 | 510201 | 3 | 10500 | |
3 | 510204 | 3 | 10500 | |
4 | 510205 | 3 | 10500 | |
5 | 510215 | 3 | 10500 | |
6 | 460301 | 3 | 10500 | |
7 | 500211 | 3 | 10500 | |
8 | 530302 | 3 | 10500 | |
9 | 530301 | 3 | 10500 | |
10 | 530601 | 3 | 10500 | |
11 | 530605 | 3 | 10500 | |
12 | 530701 | 3 | 10500 | |
13 | 590401 | 3 | 10500 | |
14 | 590104 | 3 | 10500 | |
15 | 590202 | 3 | 10500 | |
16 | 550101 | 3 | 12000 | |
17 | 550114 | 3 | 12000 | |
18 | 550113 | 3 | 12000 | |
19 | 550112 | 3 | 12000 | |
20 | 540101 | 3 | 10500 | |
21 | 540106 | 3 | 10500 | |
22 | 540102 | 3 | 10500 | |
23 | 570312 | 3 | 10500 |
备注:学费按照学年制标准收费,学制为三年。
(二)住宿费:8人间1200元/人/年、6人间1400元/人/年、4人间1600元/人/年,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房型标准收费,最终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三)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原则,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学生第一年教材费(800元)、体检费(100元)、军训服装(200元)、公寓用品 (500元)和第二年教材费(600元)、第三年教材费(600元)(教材费学生毕业时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
第三十条其他
学院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院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学院地址: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318号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73-3661066(兼传真)0773-3661090
电子信箱:sszsb666@163.com
招生QQ:624298835
邮编:541199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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