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权益,确保高考招生严肃性、公正性,维护学校办学秩序,切实做好专科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入学资格审查”,是指学校依法依规对当年招生录取专科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查,以确认其是否具备我校的入学资格。“审查”包括新生报到时进行的“初步审查”和入学后三个月内开展的“复查”。
第三条 审查对象是指当年招生录取的全部专科新生(含3+2转段新生)。重点审查享受高考加分政策的新生及艺术类、体育类新生等。
第四条 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负责招生工作的主管校长为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各系、校医院、基础部的负责人。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各系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小组,由系主任、系书记、辅导员、专业带着人等组成。
第二章 初步审查
第五条 学校在每年新生报到时对全体专科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第六条 初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新生证件。核查录取通知书、身份证。
(二)新生照片。比对高考录取照片(即迎新系统中的照片)、身份证照片和考生本人。
(三)新生学籍信息。
(四)其他必要的能够证明入学资格的材料。
第七条 初步审查的工作分工如下:招生就业处负责新生学籍信息管理。各系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小组重点审查新生身份,登录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迎新系统,审查新生学籍信息。报到时审查身份证、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 初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立即报招生就业处核查。
第三章 复查
第九条 学校在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等开展复查工作。
第十条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专业水平。对艺术类、体育类录取的专科新生进行专业水平复查,以确认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处负责新生纸质档案复查,各系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对本系所有新生的纸质档案进行整理、编排以及复查,重点复查学生档案是否齐全、是否有严重涂改等情况。如发现新生档案遗失、缺失、严重涂改、疑似造假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学生工作处,在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由学生工作处汇总上述信息给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户籍科审查新生的户口迁移证和户籍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校医院在新生报到后的2周内组织进行新生体检复查。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招生就业处利用“人像比对”系统对所有新生入学采集的照片与录取照片进行比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学校对艺术类、体育类录取的新生,在报到后的1个月内完成专业水平复查。招生就业处会同相关系对美术类、舞蹈类专业新生进行专业水平复测,会同基础部对体育类专业的新生进行专业水平的复测,对比复测成绩和入学专业考试成绩,对于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组织专门调查。
第十五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 审查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新生报到后,各系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及时向招生就业处反馈新生报到和初步审查情况,包括保留入学资格、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恢复入学资格等信息。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时,如发现异常情况,务必及时如实报告招生就业处,由相关部门对其进一步核查,提交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系部在审查中发现有第十五条情形的,对所涉学生分别做出取消其入学资格、已报到入学的取消其学籍并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处理的,由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极强的工作,各系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小组要将审查工作落到实处,对采取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学生,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绝不姑息。招生就业处、各相关部门、各系应当密切配合,对涉及新生入学资格弄虚作假的投诉举报逐一调查落实,及时处理。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原则上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具体如下:
(一)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
1.审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进行治疗。
2.对于报到后在体检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情况,在校医院提出建议、学院同意后,招生就业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因身心状况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招生就业处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认定适宜在校学习、招生就业处同意后,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随下一年级新生跟班就读。
(二)应征入伍的新生应征入伍的新生,可按照教育部和国防部征兵办公室规定的相关流程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两年内可提出入学申请。报到前在当地办理应征入伍的新生,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县级征兵办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寄送至我校招生就业处;我校招生就业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审核《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单》。
寄送《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单》至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留存备案《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单》送交入伍高校新生。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凭《保留入学资格通知单》和我校入学通知书,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新生由新生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由招生就业处审批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告知书。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招生就业处及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不接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一个学年的中途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并入校就读。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未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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