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 2021 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完成职业技能提升和高职扩招三年行动目标”的要求,增强职业技术教育适应性,确保稳定有序、高质量完成高职扩招任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 2021 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9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高职扩招是党中央、国务院抓“六保”、促“六稳”的重要举措,对实现教育强国、人才强国、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职业院校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 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做好招生、培养、就业各个环节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任务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重点布局经济急需、社会民生领域紧缺和就业率高的专业。
(二)坚持质量为先、分类选拔评价。针对不同人群特点确定适宜的人才选拔和培养模式,确保质量型扩招。
(三)坚持统筹推进、合理布局。综合考虑生源情况、办学条件、经济支撑等因素,合理确定扩招计划。
(四)坚持公平公正、严格规范。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扩招政策文件规范招生录取培养行为,确保稳定有序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合理确定扩招计划。面向退役军人、企业员工、下岗工人、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高素质农民、基层农技人员、在岗幼儿园教师、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招生计划(以下简称“九类特定人群”)原则上安排在 2020 年承担过专项扩招任务的高职院校,实行计划单列。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于 9 月中旬公布。(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发改委)
(二)做好高职扩招的专项报名工作。9 月下旬,面向“九类特定人群”组织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报名。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报名宣传动员和考生资格审核。考生如同时符合多种身份,以专项报名时相关部门认定的身份为准参加后续的考试和录取。
教育部门负责在岗幼儿园教师的宣传动员,审核考生身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宣传动员,审核退役军人身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下岗工人、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宣传动员及身份界定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素质农民、基层农技人员的宣传动员及身份界定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宣传动员和身份界定工作。企业员工凭企业同意参加学习的证明直接报名。(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卫健委、省教育考试院)
(三)做好高职扩招专项考试工作。各有关高职院校要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和工作实际合理安排考试时间,原则上于 10 月进行。针对不同群体特点和受教育状况,改革完善考试形式和内容, 以高职院校单独考试为主。退役军人、企业员工、下岗工人、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高素质农民、基层农技人员,可免予文化素质考试,由招生院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面试或职业技能测试,依据面试或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录取。对于符合免试条件的技能拔尖人才,由高职院校予以免试录取。鼓励高职院校通过联合考试或成绩互认等方式,减轻考生考试负担。已参加2021 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的考生,不再参加高职扩招专项考试。参加此次扩招专项考试并被高职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 2022 年普通高考报名。(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有关高职院校)
(四)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加强考试招生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规定。针对不同群体考生特点,严格人才选拔标准,严肃考试招生工作纪律,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有偿招生、买卖生源等违规行为。招生院校综合考虑计划安排、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成绩,分类确定录取标准,确保有升学意愿且达到基本培养要求的考生能被录取;根据考试招生时间安排确定新生入学时间,10 月份以前录取的新生,可在 2021 年秋季入学,10 月份以后录取的新生,可在 2022 年春季入学。(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有关高职院校)
(五)做好分类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承担扩招任务的各职业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扩招后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厅函〔2019〕20 号)和省教育厅《关于高等职业院校招收退役军人等群体人员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冀教职成〔2019〕38 号)精神,主动适应高职扩招后生源多元化、发展需求多样化对教育教学的新要求,合理编班,严格执行“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原则,修订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范公共基础课程设置,开齐开足思想政治理论课,将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创新创业教育等列为必修课或限定选修课,深化校企“双元”育人,推进现代学徒制培养、订单培养、定向培养等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施多元评价,加强日常管理,规范顶岗实习管理,严把教学质量关。(责任部门:省教育厅、有关高职院校)
(六)加快补齐办学条件。各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学校隶属关系落实生均拨款制度,其中,弹性学制学生数按照50%折算比例落实生均经费。退役军人学费资助按高职院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超出部分自行负担;按规定给予退役军人学生助学金资助,其他奖助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企业单位在职职工学费,可由企业在提取的职工教育费中支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 号)精神,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企业支持员工带薪就读高职院校。
承担扩招任务的各职业院校要针对扩招带来的师资和教学设施不足等问题,有计划的加强建设,扩充教学用房面积及设施设备,加快补充急需的专业教师,提升教师面向不同生源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的能力。(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加强对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作为,加强协同联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招生录取和培养行为,形成工作合力。各招生院校要明确分管校级领导,落实专门机构和专人进行管理和实施,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制度,统筹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加大高职扩招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统筹规划。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生源多样性的特点和职业院校办学条件,加强统筹规划和教育教学管理,把扩招学生特别是退役军人、下岗工人、农民工和高素质农民纳入扩招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总体规划,指导职业院校确定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评价标准,保证人才培养同校同质,确保质量型扩招。
(三)履行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和职业院校要加大政策供给和经费保障,优化资源配置,高质量地完成高职扩招任务。要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常态督查机制,对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虚报套取骗取、挤占挪用、贪污侵吞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严格执行扩招工作相关政策规定,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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