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 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 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 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正式录取, 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 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和第二学士学生;
(四)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共同借款人(父母或其他法 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若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 年龄必须在 25-60 周岁之间;
(五) 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金融机构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
(六) 家庭经济困难, 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是指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 全部由财政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 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风险补偿金是指根据“风险分担”的原 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给予补偿。
第三条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归集。
(一)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 具体分担比例按照教育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执行。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 5%确定, 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 二)中央财政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按照中央财政 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地方财政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按 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预算。省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由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历年累计发放贷款量、当年预计发放 贷款量、当年贷款学生毕业情况、提前还款、利率等因素进行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测算,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 批准下达预算。每年 11 月 20 日,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 管理系统结息以后, 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根据系统导出的 年度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汇总表和年度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汇总表申请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归 集,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确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确认的汇总表,于 12 月 20 日前及时足额将资金划付至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
(三) 市州财政应承担的资金由市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 照有关规定报市州教育、财政部门批准足额安排预算,于 12 月20 日前及时足额将资金划付至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
(四) 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 递延收益,待核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 计入当期损益, 已核销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 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每年开 展一次。风险补偿金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 由国家开发银行承担;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损失, 由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按规定进行结余奖励资金返还, 返 还前先商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结余奖励年度总额和分配方 案,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和全国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5 月 31 日前,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 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联合印发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分配方案, 通知有关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供结算账户信息。6 月 30 日前,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将结余奖励资金全部拨付到 位。 7 月 31 日前,有关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完成对收到 结余奖励资金纳税工作, 并向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出具税目为“经纪代理服务费”的增值税发票。
第五条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收到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一)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用于弥补学生因死亡、失踪、 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患有重大疾病以 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形成的风险。
( 二)有关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用于生源地信用 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相关的直接支出, 包括宣传教育经费、业务 培训经费、交通费、办公设备购置经费、住宿费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等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结余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 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 不得用于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以及其他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和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 构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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