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高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且须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名额根据全省平均 资助面,综合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 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进行分配, 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 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省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和资金预算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定后下达。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机制、评审程序和评审要求参照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相关规定执行。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 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 等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 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本专科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我省地方公费定向师范生、公费医学生等实行免学费政策的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校本专科生国家励 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 见, 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 在校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高校于每年 11 月 10 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 11 月 30 日前批复。
第六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应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一 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七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 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的, 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学生, 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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