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识别认定机制,推进教育精准资助、精准育人,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黑教规[2019]9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范围是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包括:
(一)脱贫家庭学生;
(二)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三)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四)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五)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六)孤儿;
(七)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八)烈士子女;
(九)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执行);
(十)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第(一)至(八)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第(九)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凭证。第(十)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如在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没有备案的须到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开不出证明的也可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学生在提出资助申请时,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取消由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学生主动提供证明材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为:
(一)特别困难。原则上将第(一)至第(八)种困难类型学生的困难等级列入“特别困难”,具体由学校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实际而定。
(二)困难。将第(九)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列入“困难”等级,具体由学校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和本地区经济状况水平等实际情况而定。
(三)一般困难。将第(十)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入“一般困难”等级,学校可根据突发状况因素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具体因素的实际情况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有隐瞒、捏造实际家庭经济状况,伪造证明行为的;
(二)有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等明显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的行为,或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
(三)家庭临时性突发重大变故已得到改善,有固定经济来源足以支付学费及生活费用的。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因素:
(一)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包括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原则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可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可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精准资助与政策倾斜相结合。资助名额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系倾斜,也要向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倾斜。要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确定资助比例,不搞一刀切。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建立健全三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计财处、监察处和各系(分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 成立以系(分院)主任、书记为组长,全体辅导员及相关任课教师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审核和推荐。
(三)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9-10月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具体程序包括:
(一)提前告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系(分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写《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同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能够说明家庭经济情况的相关佐证材料。
(三)身份核验。可通过与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比对结果和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的相关部门数据库信息截图均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佐证材料。
(四)民主评议。由辅导员组织召开班级民主评议会,根据学生提交的《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我院认定标准,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同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在评议过程中要保护学生的隐私,不得采取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的方式;原则上,建档立卡、城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残疾、烈士子女等家庭学生,一经确认身份,不需要经过评议环节,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
(五)各系审核。民主评议结束后,初评结果及材料由系(分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可采取系统比对、电话回访、个别谈话、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多种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认定结果由系(分院)资助工作小组组长签字,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六)学院审批。学生工作处(部)汇总各系(分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材料,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学院公示。经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学院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学生对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系(分院)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异议,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部)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部)应在提请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调整。
(八)建档备案。建立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相关材料一并存档。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不低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调查问卷、座谈会、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并存留相关核实工作的原始记录和照片存档。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学院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在每年新生报到时,对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筹集不齐学费的,经学院批准后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暂缓交费,待入学后按程序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
(一)对已经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学生本人的表现进行适当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等级、降低等级、撤消三种情况;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由全班同学对已被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数据库的学生是否调整等级进行投票,以2/3及以上同意票作为等级调整的必要条件;
(三)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等级升降或撤消的学生由系(分院)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学院充分发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的作用,在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政府或社会的资助时,以认定情况为基础,从中选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在重点、优先资助“特别困难”等级学生的基础上,按照资助项目和名额,参考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中评估的情况遴选资助对象并给予资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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