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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 来源: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2626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进取,促进学生自强自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及《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在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科目中无重修或不及格科目;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被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7. 上一学年无违规违纪行为或已解除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指导和审批。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部),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等相关工作。各系(分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评审原则及程序

评审原则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参评学生必须在当年的困难生备案库中,可以按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序,根据学生本人申请和名额情况,组织联评确定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在困难程度相同条件下,可参考其学习成绩排名和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优先考虑。

(四)评审工作严格依据《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和当年下发的评审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

八条 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每年9月开始组织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各系(分院)按照学校下发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及分配名额,成立以系(分院)主任书记为组长、全体辅导员及相关任课教师担任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做好工作部署,召开参评年级大会,向学生传达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相关工作;

(二)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系(分院)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资格审核及初评各系(分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通过公开初评的方式评选出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评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将拟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学生的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部)

(四)学院复审。学生工作处(部)对各系(分院)拟推荐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材料进行复审和汇总,将拟确定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学生名单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公示上报学院公示无异议,按要求将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相关材料上报黑龙江省学生资助与教育后勤服务中心审批。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部)和学院计财处联合发放。学院在接到由省财政入学指定账户国家励志奖学金后,经上级部门批准,由计财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学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施。加大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公示和发放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我院对评定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实行公示制,公示间学生对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系(分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小组提出异议,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评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部)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提请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调整

第七章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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