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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 来源: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2681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及《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具体要求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综合素质表现突出;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10%(含10%)

(七)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成绩具体要求: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10%(含10%)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指导和审批。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学院联评工作。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部),负责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工作。各系(分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评审原则及程序

评审原则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原则上根据参评学生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情况进行排序,学生本人申请,依据评审条件资格审核,组织参评学生联合评审,确定国家奖学金初审学生名单;同等条件下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优先考虑;

(四)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严格依据《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和当年下发的评审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

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每年9月开始组织评审国家奖学金。各系(分院)按照学校下发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及分配名额,成立以系(分院)主任书记为组长、全体辅导员及相关任课教师担任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做好工作部署,召开参评年级大会,向学生传达国家奖学金评审相关工作;

(二)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系(分院)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准备相关获奖材料及教务处盖章的成绩单;

(三)资格审核及初评各系(分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通过联合初评的方式评选出拟推荐获奖学生,初评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将拟推荐获奖名单及材料上报学生工作()

(四)学院联评学生工作()对各系(分院)拟推荐获国家奖学金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汇总, 组织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联合评审,并将联评通过的国家奖学金初审学生名单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公示上报学院公示无异议,按要求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上报黑龙江省学生资助与教育后勤服务中心审批。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和学院计财处联合发放。学院在接到由省财政划入学院指定账户国家奖学金后,经上级部门批准,由计财处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学院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公示和发放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我院对评定为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实行公示制,公示期间学生对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系(分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提出异议,评选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评选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应在提请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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