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13号)文件精神,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2010]182号)、南昌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关于统组织普通高校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洪全医管字( 2009]5号)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辖区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包干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洪人社字[2010]341号)文件规定,为加强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规范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普通门诊包干资金管理,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已按规定参加了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统招学生。
第二条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为高校大学生的参保待遇享受年度。大学生在校期间按学年连续参保。因毕业、退学离校等原因终止缴费后停止享受保险待遇。
第三条为做好学院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工作,学院成立参加城镇居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及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总务处医务所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处、财务处院领导担任,总务处、财务处、学工处负责人及经办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是指导做好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二是宏观管理并监督普通门诊包干医疗费的专款专用,保证有限经费发挥最大作用;三是根据每年度医疗费用的实际使用情况研究是否调整自负比例和报销比例;四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以及实际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修改本管理办法的方案;五是对大学生参保及门诊包干各项档案资料进行检查。
第四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办理;普通门诊就医由总务处医务所负责管理;普通门诊就医费用核报由总务处、财务处共同负责管理。
第二章普通门诊补助待遇
第五条普通门诊补助待遇支付范围为:参保大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第六条参保大学生在校医务所就诊,单次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需支付20%,另外80%的医疗费由补助资金承担。每位学生年度内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30元(根据当年上级拨付给学院的补助资金,补助额度也可适当调整)。
第三章就医管理
第七条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论实行定点管理经人力资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学院服务所为学院参保大学生定点普通门诊医疗机构,学院医务所要坚持国病施治的原则,你建检查.合理用药,为参保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第八条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应凭((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南昌市大学生居良质疗保险普速门诊款诊卡)到学院区务所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部分实行记账,其余部分由学生用现金支付。医疗费用由主持医生在(南(南昌市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就诊卡》南昌市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登记册》进行如实登记。
第九条经院医务所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同意转诊的,可就近转人南昌市医保定点普活门诊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自行垫付,在规定时间到学院相关部门申请补助。
第十条普通门诊处方用药一般每次不超过3天剂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剂量,同类药品不超过两种。符合南昌市居民医保特殊病种范围的可中请特味病种普通门诊补助待遇。普通门诊特殊病种的认定由市医保处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学院总务处医务所,学工处协助申报。
第十一条普通门诊诊疗项目范围:普通门诊病种主要为感冒、发烧腹泻等常见病,具体诊疗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普通门诊用药目最参照(国家基本药物目承》执行。
第十二条普通门诊不予补助的费用:
(一)参保学生擅自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诊所、医院就诊的,或在校外医院就诊无病历或正式发票的,或自行到医药公司、药店等非医疗机构购药的费用。
(二)属于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的,如:挂号费、工本费、出诊费、会诊费、救护车、营养费、中药代煎费等特需服务费用;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药品、器具等费用;各种预防保健诊疗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诊疗项目等。
(三)因违法犯罪、斗股、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计划生育,赴境外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普通门诊医疗补助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学院财务处须建立普通门诊医疗包干资金的收支总账立收支台账。总务处负责编制《每月大学生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报表》,学院资助领导小组每学明对大学生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就诊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经学院医务所同意转诊的学生,凭转诊证明及发票到学院医务所申请补助审核登记后,到学院财务处报账,每学期报账一次(12月上旬、6月上旬)。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学生就诊时应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文明就医,妥善保管好个人病历和就诊发票,不得无理取闹或纠缠医务人员。凡干扰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或违规违纪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学院医务所职工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实行岗位责任制,挂牌上岗,认真做好病情诊治和病历的诊疗记录工作,严格审核药品剂量的使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大学生,不能享受参保大学生的就医权利。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 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院后勤保障处医务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