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三章录取
第六条
第七条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时以投档分进行排序,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对在我校投档比例线上且已经投档我校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都录取完毕后,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对于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对文科、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
第八条
第九条录取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十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
第十一条 资助范围:(一)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烈属子女;(二)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或事实孤儿;(三)残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
第十二条资助程序:学生申请、系审查评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特殊困难补贴落实。
学生申请: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均可在特殊困难补贴工作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提出特殊困难补助申请,填写 《
系审查评定: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需对申请特殊困 难补助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查和评定;经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或系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并提出建议名单,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 报的特殊困难补助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等进行复审,无误后报送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集体研究通过后进行公示。
特殊困难补贴落实: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特殊困难补助名单报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政治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取得应修学分,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向其颁发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咨询电话:0477-8396757 0477-8392005
招生热线:15548554405 15661814408
1566181440915661814406
电子邮箱:ordossvc@163.com
邮编:017010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本章程只适用于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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