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生注册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凡本校学生均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二条 如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应予退学。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必须提前设法告知所在系部,返校后办理补假手续。办理补假手续应有本人申请和证明材料。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录取的系履行请假手续(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并附有关证明。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具体复查按学校有关新生入学资格复查规定执行。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情况严重的可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学生遗失学生的按照相关规定到学生工作处补办,相关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或者创业等原因,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学校审核通过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准时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学生按期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应缴费用,缴齐所有费用的予以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五条 对以下情形学生予以暂缓注册:
1.每学年第一学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报到注册时间内,可以申请全部或部分缓缴费用、申请相关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经过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使用学校资源,学习成绩不予认定。
2.学生在校(籍)学习的年限,可以在学制所规定的年限外延长三年,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则不予注册。
第六条 对以下情形学生不予注册,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
1.每学年第一学期未交清学费,且在开学前两周内未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的学生;
2.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仍未交清学费的学生。该学年第二学期学生所选课程无效;
上述学生休学时间为离校工作时间,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返校办理手续。
第七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招生就业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开展在校生学信网学年电子注册工作,每学年第二学期对学信网学生注册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 学生报到注册工作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教务处负责管理,各系部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学生注册情况报教务处。
第九条 学校关于学生注册的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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