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职业技术大学2025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高校全称:长春职业技术大学
办学类型:公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层 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
卫星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道北海社区卫星路3278号
世纪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街道营口社区净月大街289号
龙嘉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兴港街道袁家村委会长吉公路北线26公里处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
医疗器械维护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0元;
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00元;
汽车电子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00元;
数控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0元;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0元;
工业机器人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0元;
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食品生物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大数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现代农业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畜牧兽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动物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00元;
城市轨道车辆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00元;
智能焊接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00元;
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900元;
大数据与会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现代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药品生物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中药制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金融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0元;
数字媒体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0元;
信息安全技术应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
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
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软件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900元;
现代移动通信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900元;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应用韩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应用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应用俄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动漫制作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0元;
广告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0元;
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0元;
数字媒体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0元;
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无人机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待定,以价格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收取;
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专业学费标准待定,以价格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收取;
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待定,以价格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收取;
机电一体化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待定,以价格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收取。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长春职业技术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师范生公费教育、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此外,学校还设立了学校奖学金、学费补助等项目。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申请程序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语种不限。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单独招生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同分的考生按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数学成绩、语文成绩、外语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三)专业调剂: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录取要求的普通类专业录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没有志愿填报信息,不予调剂。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四)退档:对报考我校未能按志愿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总分未达到调剂标准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
(五)未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六)第一轮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省教育考试院及学院网站公布全部剩余计划,考生在网上填报征集志愿(第一轮已经被录取的考生不允许参加征集志愿),完成征集志愿录取。
(七)对符合国家有关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和具备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在考试成绩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对口升学类专业录取原则
报考我校对口升学专业的考生,学校依据考生报考志愿和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投档信息,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录取要求的同一大类专业录取。考生如遇相同分数时按考生单科成绩进行排序检索,科目顺序为专业综合、数学、语文、外语。
按考生单科成绩进行排序检索,科目顺序为专业综合、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3278号长春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处
邮 编:130033
联系电话:0431-84602 444/555/666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长春职业技术大学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吉林省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