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3年修订)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闽教审〔2023〕20号)已核准《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修正案》。现将《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3年修订)》予以公告。
2023年4月11日
(2023年修订)
目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党委和纪委
第二节 校长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节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节 内设机构
第七节 群众组织
第四章 教学单位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十章 附则
序 言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福建省体育工作大队等单位,于2005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一所以体育类专业为主体的省属公办体育类高等职业院校,承担为体育行业、健康服务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任务。
学校秉承“运动促进健康”的理念,坚持“立足体育、服务行业、产教融合、实践育人”的办学定位,建立“以体育技术技能为核心,以学生就业为导向,以社会体育需求为目标,以内涵建设为重点,以校企合作为基础”的办学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和地区优势,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创建专业品牌和学校特色,努力建设成为在全省职业院校中独具特色、在全国体育类职业院校中名列前茅的高水平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办学治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简称:福建体职院;英文名称为Fujian Sports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echnical College,缩写:“FSTC”。
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飞南路151号。学校网址:http://front.fjipe.cn;邮政编码:350003。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第六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任务,积极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学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福建省体育局主管,教学业务由福建省教育厅指导和管理。举办者、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和考核,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外部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九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逐步扩大院(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院(系、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二章 办学活动第十一条 学校教育形式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为主,同时开展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坚持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体育行业、健康服务业发展的人才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制定教学计划、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教材。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优化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建立“岗课赛证”综合育人模式。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搭建产学研结合的技术推广服务平台,开展技术服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创新能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
第二十条 学校充分发挥人力、技术、运动场馆等资源优势,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志愿服务、赛事组织、健身指导、专业培训等全民健身活动,助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履行文化传承创新的使命,注重文化育人,讲述中国体育故事,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建设具有体育职业教育特色的校园文化,服务国家和地方文化繁荣发展。
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一节 党委和纪委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教材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和精神文明工作,开展理想信念和爱国主义教育,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持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不是校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任免议题原则上应全体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节 校长第三十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第三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相关学术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二)审议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
(三)审议专业设置、专业建设与发展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四)评定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和研究成果。
(五)审议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六)审议重大学术交流和学术活动方案,协调和推动全校学术活动。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节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第三十五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和监督的工作机构。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由教学部门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代表组成。
第三十六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教学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对教学重大决策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审议学校教学管理相关的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二)审定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及其他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措施等。
(三)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及教学评价等工作。
(四)负责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立项评选、推荐遴选。审议教学研究课题与教学改革课题立项、遴选等。
(五)负责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六)其他需要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节 内设机构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确定其职权、职责、人员配置与运作规则。内设机构在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学校管理、教学和服务职责,保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教学指导、招生就业、职称评审、校企合作、科学研究等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立教学督导机构。教学督导机构由具有副高以上的职称(包括退休教师)和专业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学校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进行检查与监督。
第七节 群众组织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三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一)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国教育工会章程》履行工会“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协助党政组织发动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文体活动,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
(二)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三)学校妇委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妇联组织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学校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女教职工在学校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四)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共青团的指导下,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组织带动全院学生开展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的一切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学单位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发展需要设置若干教学系(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二级学院。院(系、部)是学校的基层管理组织,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负责具体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社会服务等有关事务。
第四十五条 院(系、部)行使以下基本职能:
(一)全面负责本院(系、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负责制定本院(系、部)建设发展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改革计划、年度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本院(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
(三)组织开展本院(系、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四)负责本院(系)学生管理,对本系学生的奖助学、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五)负责本院(系、部)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的核算和年度考核。
(六)负责本院(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七)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校提供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院(系、部)的资产。
(八)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实践育人、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六条 院(系)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动员和组织本院(系)师生员工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党的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院(系)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党总支职责范围内的经常性工作。
第四十七条 院(系)负责人在校党政的领导下,主持所在院(系)教学与管理、教科研和社会服务、队伍建设和管理、专业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学生教育管理等全面工作,并组织实施院(系)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以及学校阶段性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八条 院(系)党总支和行政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所在院(系)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院(系)实行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各院(系)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党员队伍建设、党支部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引进、教职工奖惩及年度考核、课程建设、教材选用、重大学术活动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当经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十条 院(系)下设各专业及教学团队,具体组织开展教学、科研以及教学实践活动。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第五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完成学习任务,掌握技术技能。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教育部学籍规定颁发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研、文化、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五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五十八条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有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章 教职员工第五十九条教职员工是与学校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具有聘用(劳动)关系,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聘用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工作人员。按照学院岗位构成,教职员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六十条学校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制定并实施教职员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考核评价和绩效激励机制。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根据上级政策按照工作职务与贡献享受薪酬、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培训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恪尽职守。
(二)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规范。
(四)热爱学校,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完善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依托工会设立教职员工申诉机构,受理教职员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第六十五条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
(二)学校上级补助。
(三)学校事业收入。
(四)学校经营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六)捐赠收入。
(七)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八)其他收入。
第六十六条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第六十七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审计监督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学校内部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十八条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章 外部关系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促进学校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健全和完善社会参与、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七十一条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其宗旨是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共谋学校发展。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以及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法自主与地方政府、科研院所、行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多形式的交流与合作,与有关中职、本科院校合作做好人才培养中高职、专升本衔接工作,建设有关专业方向二级学院或产教融合二级学院,探索与企业等单位成立混合所有制学院。
第七十三条 学校推进国际化办学进程,与国(境)外高校及有关机构合作开展师生及科研交流,与台湾地区体育高校、行业协会等机构对接开展不同层次、类型的两岸合作项目。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学校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九章 学校标识第七十五条学校校训为“尚德、尚勇、尚能”。
第七十六条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印有校标及黄色魏碑体的“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校名。
第七十七条学校校标为圆形,主体是一位正在奔跑的运动健儿,背景是学校中文名称及英文名称。象征着学校作为福建省唯一一所体育高职院校,服务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体育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的办学特色。
第七十八条学校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学校中英文名称的长方形徽章。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歌:待定。
第八十条学校校庆日:待定。
第十章 附则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二条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学校章程的修订,原则上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八十三条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原制定的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不相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由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由学校公布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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