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精神及江西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基本信息:
学院全称:
学院国标代码:13870(江西省代码:8637)
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校址:上饶市广信区旭日北大道358号
第三 章报考条件
第四条各专业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以生源地省级招办公布为准,考试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
第四章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
第五条学费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住宿费:普通间500元/学年,学生公寓800元/学年。
所在学院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收费标准(元/年) |
电子与 | 460301 | 5000 | |
460301H | 12000 | ||
460305 | 5000 | ||
460609 | 5000 | ||
510101 | 5000 | ||
510103 | 5000 | ||
大 | 510102 | 5000 | |
510201 | 5000 | ||
510202 | 5000 | ||
510205 | 5000 | ||
510207 | 5000 | ||
550102 | 5000 | ||
550103 | 5000 | ||
550114 | 5000 | ||
汽 | 460701 | 5000 | |
460702 | 5000 | ||
460704 | 5000 | ||
500211 | 5000 | ||
500211H | 8500 | ||
智能制造学院 | 430301 | 5000 | |
460103 | 5000 | ||
460104 | 5000 | ||
460104H | 12000 | ||
财经商贸学院 | 410103 | 5000 | |
410105 | 5000 | ||
530301 | 5000 | ||
530302 | 5000 | ||
530302H | 12000 | ||
530701 | 5000 | ||
530704 | 5000 | ||
文化艺术与旅游学院 | 500113 | 5000 | |
500405 | 5000 | ||
520802 | 5000 | ||
540101 | 5000 | ||
540106 | 5000 | ||
540106 | 5000 | ||
550105 | 5000 | ||
550201 | 5000 | ||
550202 | 5000 | ||
570301 | 5000 | ||
420905 | 5000 | ||
460206 | 5000 | ||
470201 | 5000 |
第六条学制年限:三年。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七条根据教育部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择优录取。调阅考试档案的比例按照相关省份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各种考试加分优惠政策按教育部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的精神执行或生源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普通类录取原则
1.学校按照各省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同时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接受投档,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直至征集志愿。
2.投档考生按高考文化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组)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组)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
3.文化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政策录取;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位次高者优先录取,若位次仍相同,优先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4.考生文化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随机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艺术类录取原则
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我院不进行艺术类专业
第十四条
依据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总分(不分物理、历史科目组类)录取,文化成绩总分也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位次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其它有关规定按生源省招生考试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新生入学及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考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调整专业。
第十八条学院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学院,可通过学院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院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设立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采用最新标准: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学院还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联系方式招生电话0793--84720000793-8472413(兼传真),联系地址:江西省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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