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录取管理,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5〕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2025年我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深化高考改革,加强规范管理,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实现“三无三稳”的工作目标。2025年我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教育厅部署,由省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省教育厅机关纪委全程参与监督。录取期间,成立青海省2025年高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教育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录取现场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职能小组,招生录取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三条 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认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和“招生院校录取、招考机构监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深入实施“阳光工程”,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州)、县(区、市、行委)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或承担教育招生考试职责的招委会,下同)负责建立健全考生高考档案,认真履行考生高考资格审查工作职责,组织开展考生录取资格和达到普通类本科批次特殊类型控制分数线以上考生的档案复查,落实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开展招生录取政策宣传咨询和志愿填报服务。同时,建立健全信访机制,及时妥善处置招生信访问题。
第五条 各招生类型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考试院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高校在青招生计划数,进行分科类、分批次、分类型测算,经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招生章程
第六条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是高校开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高校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招生章程,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
第七条 招生章程是高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或专科,专科学校注明高等职业学院或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是否为独立学院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及高校招生宣传负面清单等有关要求,在高校本科招生章程(含招生简章)以及对外公布的招生计划中,不得出现未经批准的长学制、3+4贯通培养、本研(或本硕、本博、本硕博)贯通(或衔接)、本硕博(全学段)一体化、本科直博、推免(保研)比例等涉及研究生招生培养的表述。
在普通高校招生宣传材料、
第九条 各高校党委要落实招生工作主体责任,认真研究审定本科招生的各类宣传材料,要对招生宣传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中介机构、网站和相关学校违规发布招生录取信息、擅自转载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发布虚假招生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所属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5〕3号)文件要求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在青分专业招生计划。在青招生高校及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要严格按照《青海省教育厅关于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的通知》青教综〔2023〕31号执行,原则上不得在招生当年临时变更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一条 省考试院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与在青招生高校核对、汇总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其说明,编印《202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在高考成绩公布后及时统一向社会公布本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计划的管理规定,招生计划的编制、上报、汇总、审核、调整、执行等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未经教育部安排和省教育厅计划编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院校招生计划,一律不予安排招生。
第四章 录取批次分段设置及投档规则
第十三条 2025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共设置四个批次,依次为:本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各批次设置不同的段,分别投档录取。
强基计划、空军招飞、专升本、
(一)本科提前批次。设置①段、②段、③段、④段、⑤段,共五个段。包含计划类型和志愿数分别为:
①段:军事、民航招飞、航海类等艰苦专业、未组织体检面试的公安类专业,
②段:有政治考核(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等特殊要求的公安、司法、消防、公共
③段:
④段:高校专项计划,是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高校承担的,只允许具备相关高校专项计划资格的考生填报。填报2个院校顺序志愿。
⑤段: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省内专项计划,即省内生态专项、省内乡村振兴专项、省内民族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填报60个专业(类)平行志愿。
(二)本科批次。设置⑦段。包含计划类型和志愿数分别为:除本科提前批次外的其他本科招生专业及计划(含普通民族班、民族预科班计划,本科院校普通班、藏文班、蒙文班、特色专业及中外合作办学、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民办本科院校及独立学院招生计划)。填报96个专业(类)平行志愿。
(三)高职(专科)提前批次。设置⑥段、⑧段、⑨段,共三个段。包含计划类型和志愿数分别为:
⑥段:专科层次公安司法军士类院校,主要为组织了体检面试的高职(专科)层次公安、司法院校计划和招收定向培养军士的院校(专业)计划。填报60个专业(类)平行志愿。
⑧段:航海类和
⑨段:高职(专科)层次艺术类及
(四)高职(专科)批次。设置⑩段。包含计划类型和志愿数分别为:高职(专科)或本科院校专科专业招生计划。填报96个专业(类)平行志愿。
第十四条 本科提前批次②段中包含普通类、艺术类、
第十五条 艺术类校考合格考生,参加使用艺术类校考成绩招生的高校专业时,须在首次集中填报志愿阶段同步填报电子志愿。在①段前,根据考生电子志愿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六条 我省2025年高校招生录取批次分段投档顺序为:①段→②段→③段→④段→⑤段→⑥段→⑦段→⑧段→⑨段→⑩段。
第十七条 高校可根据在我省投放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考试院协商确定调阅考生电子档案的要求。省考试院按照投档规则和高校的调档要求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按照院校顺序志愿投档的分段计划,高校调阅第一志愿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采用“四舍五入”取整方式确定投档数量;第二志愿及征集志愿均按100%投档。
按照专业(类)平行志愿投档的分段计划,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增加调档比例的高校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经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执行。
各段正式投档后调入我省的高校招生计划,只能参加该计划所在批次段的征集志愿投档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考试院各段尚未正式投档前或已投档段高校尚未录取结束前,考生可以申请放弃本段及后续批次段的投档录取。
在省考试院各段尚未正式投档前,申请退档的考生须向省考试院递交《青海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考生自愿放弃高考志愿申请表》(见附件8,样表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数字招考服务大厅”-“表格下载”模块内下载打印);已被省考试院正式投档,但高校正式录取结束前,申请退档的考生须向投档高校递交《青海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考生自愿放弃高考志愿申请表》,由高校决定是否退档。高校批准退档的,在《青海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考生自愿放弃高考志愿申请表》中签署“同意退档”的意见,并加盖高校招生录取部门公章后递交省考试院。
省考试院收到退档申请后,将按考生申请内容在相应批次不予投档。申请退档的考生不得再参加申请批次各段志愿投档和申请批次各段的志愿征集。
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变更录取院校和专业。
第十九条 征集志愿和首次集中填报志愿的投档录取规则原则上保持一致。征集志愿院校和专业计划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公布后,考生自行登录“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数字招考服务大厅-综合管理平台-青海省教育考试业务管理平台考生端”查询录取状态,显示“暂未查询到您的录取结果信息”的考生均可填报征集志愿。考生在填报征集志愿时,须认真阅读院校和专业计划的报考条件,合理填报相应志愿。征集志愿时,如线上实际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在征得招生院校同意后,可适当降分征集。
第二十条 专业(类)平行志愿,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投档,普通类、
第二十一条 院校顺序志愿,依据“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按照考生投档成绩和高校确定的投档比例进行投档。最后一位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全部投档,由院校决定是否录取。
第二十二条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五章 志愿填报
第二十三条 实行院校顺序志愿投档录取的①段、④段、⑧段设置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共2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各段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可实行多次志愿征集、投档录取。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专业(类)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②段、③段、⑤段、⑥段、⑨段设置60个顺序排列的专业(类)平行志愿,不设“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⑦段、⑩段设置96个顺序排列的专业(类)平行志愿,不设“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专业(类)平行志愿投档时,按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依次检索投档,各段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可实行多次志愿征集、投档录取。
第二十五条 填报志愿前,考生须仔细阅读所填报高校的招生章程和本实施细则,了解掌握院校招生录取规则、录取条件、招生计划等相关内容,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考生还应妥善保管系统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因考生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承担责任。我省首次集中填报志愿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12:00-6月30日18:00,除按教育部或高校提供录取名单投档录取考生外,其他所有考生须一次性填报所有批次志愿。各批次征集志愿填报时间以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二十六条 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是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也是我省高考网上填报志愿的唯一网站。考生登录“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数字招考服务大厅-综合管理平台-青海省教育考试业务管理平台考生端”按照志愿填报要求和登录页面提示进行志愿填报。投档录取时,以考生在“青海省教育考试业务管理平台-考生端”中最后一次提交的电子志愿信息为准。
第二十七条 综合评价招生院校及专业不填报电子志愿,由相关院校合格考生填写纸质《青海省2025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合格考生志愿表》(见附件5,样表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数字招考服务大厅”-“表格下载”模块内下载打印),并以纸质志愿表及高校提供的拟录取名单为依据投档录取。考生纸质志愿表于7月1日前交考区招考机构,由考区招考机构统一于7月2日前送交省考试院普招处。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投档录取。
第二十八条 填报高校专项计划志愿的考生,须在首次集中填报志愿时登录“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数字招考服务大厅-综合管理平台-青海省教育考试业务管理平台考生端”完成志愿填报,只允许具备相关高校专项计划合格的考生填报该高校在我省公布的招生专业志愿。
第二十九条 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认真核对所填报的志愿信息,准确无误后,须点击草稿箱右上角“提交志愿表”按钮,输入志愿提交密码进行确认,页面显示“提交成功”后志愿方可生效。志愿填报过程中,因考生疏漏、失误或未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青海省教育考试业务管理平台-考生端”在志愿填报(含首次集中填报志愿和征集填报志愿)截止时间关闭,逾期不再补报。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的,视为放弃志愿填报。系统关闭后,考生所提交确认的最终志愿一律不得更改。
第三十条 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同一个院校的不同类型招生计划在《202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中分别公布,院校顺序志愿中,考生不能在同一个院校志愿内兼报不同类型招生计划志愿。
(二)军事、公安、司法、消防、机要、定向培养军士的院校生源选拔中的政治考核工作在普通高考结束后进行,面试、体检及相关
(三)报考
对于高考报名时
(四)考生填报志愿时,应详细了解院校《招生章程》,确定是否符合拟选专业的外语语种、
(五)有特殊饮食习惯要求的少数民族考生,填报志愿时应了解高校是否设有符合民族饮食习惯的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三十一条 录取工作按照“招生院校录取、招考机构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高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我省相应批次或相应计划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录取专业作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考试院负责监督在青招生高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高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高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考试院将主动沟通;对故意拖延时间和无故拒绝联系的高校,省考试院可根据所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和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分配考生录取专业,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
第三十三条 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专业的录取批次以省考试院公布的《202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
第三十五条 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考试院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第七章 照顾政策
第三十六条 自2025年起,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执行以下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烈士子女考生,加20分;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20分;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10分;
(四)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加5分;
(五)“民族艰苦地区”考生加分:
A区:玉树州6县(市),果洛州6县,黄南州河南县、泽库县,海南州兴海县,海北州刚察县,海西州天峻县符合条件(高中学籍和实际就读地均在本区域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汉族考生加10分。
B区:黄南州同仁市、尖扎县,海南州共和县、贵德县、贵南县、同德县,海北州海晏县、门源县、祁连县,海西州德令哈市、格尔木市、茫崖市、都兰县、乌兰县、大柴旦行委符合条件(高中学籍和实际就读地均在本区域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5分,汉族考生加5分。
C区:海东市6县(区),西宁市湟中区、湟源县、大通县符合条件(高中学籍和实际就读地均在本区域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D区: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和青海油田考区考生不享受“民族艰苦地区”加分政策。
黄南州河南县、泽库县,海南州兴海县,海北州刚察县,海西州天峻县考生在户籍所在州域内高中学校实际就读的,享受A区“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
省内异地集体办班办校考生,享受户籍地考生“民族艰苦地区”加分政策,加分分值降低2分;省外异地集体办班考生,享受户籍地考生“民族艰苦地区”加分政策,加分分值降低5分。省内外异地集体办班办校考生中途转学至省内就读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享受“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
对于省内跨加分区域实际就读的考生(含多个区域),若高中阶段连续三年在某一个加分区域内实际就读,则享受该区域“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若高中阶段三年在两个或多个加分区域内实际就读,则按实际就读地“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享受“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
考生高中阶段学籍和实际就读学校不一致(实际就读时间连续超过15天<含>或累计超过45天<含>),即“人籍分离”的,不享受“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往届生仅高中应届毕业当年和次年享受“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同等学力考生不享受“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
高考加分项目须由考生本人申请,填写高考加分资格申请表,并在高考报名期间完成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照顾加分,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申报“民族艰苦地区”加分项目的考生,其民族成份须与其亲生父亲或母亲一致。
第三十七条 享受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高中学校、考区、市(州)、省考试院四级公示后方予认可。高中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的班级。公示的信息应包括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性别、高中阶段学籍所在学校和实际就读学校信息、父母姓名、申请加分项目及分值、最终审核确认加分分值。学校、考区、市(州)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高考当年9月底;省考试院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公示至高考当年年底。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第三十八条 考生本人须对所申请的高考加分资格真实性负责,对于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加分资格的考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处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国
第三十九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高考加分项目分值实施情况,建立高考加分政策动态调整评估机制,适当完善相关制度,持续推进教育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或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一)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实行院校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段,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除持有效证件外,其他考生由其家长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干部处出具证明】
(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除持有效证件外,须由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门出具证明】
(三)公安英烈、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除持有效证件外,须由青海省公安厅政治部出具证明】
(四)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证明材料由考生本人提供,须由团省委出具证明】
第八章 投档成绩计算方法
第四十一条 考生投档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一)普通类、
语文+数学+外语+历史或物理+考生所选的2门再选科目+政策性照顾加分分值
其中,普通类高校民族语言授课专业投档时,以语文和民族语文(含藏语文、
(二)艺术类投档成绩
1.使用省级统考成绩的高校艺术类专业:
2.使用校考成绩的高校艺术类专业:
将填报相关志愿且高考文化课成绩、省级统考成绩及校考成绩均符合条件的考生信息提供给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按照有关规定录取。
3.使用戏曲类省际联考成绩的高校艺术类专业:
将填报相关志愿且高考文化课成绩、戏曲类省际联考成绩均符合条件的考生信息提供给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按照有关规定录取。
第九章 有关招生政策说明
第四十二条 2025年在青招生高校继续编制高校民族语言授课专业计划,继续实行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单独投档。参加民族语文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且在普通高考报名时选择了“加试民族语文”科目,并有民族语文高考成绩的考生,方可选择填报高校民族语言授课专业计划。
第四十三条 普通民族班、民族预科班招生录取。普通民族班、民族预科班实行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单独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自2025年起,普通民族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我省本科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民族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我省本科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考生投档成绩达不到上述分数线要求的,不予投档。
省外院校普通民族班、民族预科班计划面向全省少数民族考生招生。其中面向六州(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海南州、海西州、海北州)或青南三州(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招生的省外民族预科班计划,仅限六州或青南三州少数民族考生填报,若生源不足,则在第一次征集志愿时将生源范围扩大到全省少数民族考生。
省内本科院校的民族预科班计划只招收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和海东市各区县农村户籍及大通县、湟中区、湟源县农村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其中,报考省内本科院校的藏文民族预科班、蒙文民族预科班计划的考生还应符合第四十二条关于高校民族语言授课专业计划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四条 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录取。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计划纳入本科批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只允许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官局审定的2025年具有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报考资格的考生填报。
第四十五条 艺术类招生录取。取得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合格证、达到我省确定的艺术类专业综合投档控制分数线、参与艺术类招生计划录取的考生和普通考生在同一时间填报志愿。艺术类考生也可报考普通类专业志愿。
自2025年起,艺术类校考合格考生必须在志愿填报阶段同步填报电子志愿。艺术类校考只设一个院校顺序志愿,投档录取安排在我省高校招生①段之前完成。考生取得同一院校多个校考艺术类专业合格证的,由省考试院按照考生志愿投档给报考高校,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高校须按照教育部要求,于7月10日前完成录取。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强基计划招生录取。通过高校强基计划资格审查的考生,在高考结束后,按照高校要求参加高校组织的强基计划选拔考核,录取阶段严格按照院校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强基计划平台”公布的拟录取名单投档录取。强基计划投档录取安排在我省高校招生①段之前完成,由高校调入计划完成录取,不占用我省普通类招生计划。
第四十九条 保送生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规定,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成员、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优秀学生、公安英烈子女、退役运动员等考生具备高校保送资格。高校可以从上述人员中招收保送生,其中公安英烈子女按有关规定只许保送至公安类院校。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向高校或有关部门提出保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部门及考生所在中学审核确认并通过多级公示后,参加有关高校组织的保送生综合考核。高校根据综合考核成绩和高校选拔要求,确定拟录取保送生名单并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被录取。省考试院按照规定程序在高考前对高校拟录取保送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高考录取。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
第五十条 省内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省内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按照省考试院《关于做好2025年省内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青教试〔2025〕24号)要求执行。被省内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正式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五十一条 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录取。该计划包括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三类。2025年我省专项计划的生源范围和报考资格条件是:西宁市城西区、城东区、城中区、城北区和青海油田以外各考区的农(牧)业家庭户籍(不含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在本省中学(西宁市城西区、城东区、城中区、城北区中学和青海油田中学除外)实际就读高中三年并具有学籍、在户籍所在地参加2025年高考报名的学生。
户籍制度改革后,将“农(牧)业家庭户籍”改为“城镇居民户籍”,但其家庭成员仍在从事农(牧)业生产活动的,在提供了“村集体组织成员证”、或旧户口本、或土地经营证、或其他能够足以证明其原始身份证件的,经考区招考机构严格审查认定后,方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省外集体办班但学籍保留在省内的考生,不具备专项计划报考资格。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由教育部下达分省计划,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单独填报、单独录取。高考成绩公布后,由符合资格条件、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填报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将未完成的专项计划调整为普通计划,须通过征集志愿完成。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适当降分录取,确保完成招生计划。
高校专项计划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高校承担,只允许具备高校专项计划资格的考生填报。高校专项计划由招生高校单独编制,计划数量由高校根据我省考生申报情况确定,不占用我省普通类招生计划。
第五十二条 本研衔接国家公费师范生计划招生录取。本研衔接国家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由
第五十三条 优师专项计划录取。国家面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
国家优师专项计划:由
省级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专项)计划:由
以上具体生源范围、就业协议签订方式等规定以招生院校发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五十四条 省内生态专项、省内乡村振兴专项、省内民族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招生录取,由省内本科高校承担。
省内生态专项计划:只允许三江源生态核心保护区(包括玉树州:玉树市、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曲麻莱县;果洛州:玛多县、玛沁县、甘德县、久治县、班玛县、达日县;海南州:同德县、兴海县;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海西州:格尔木市唐古拉山镇)考生报考。该计划在第一次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时,将招生范围扩大到六州征集志愿。
省内乡村振兴专项计划:只允许符合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条件的考生报考。
省内民族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民族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分为A、B两类。A类计划面向六州招生,生源范围为在定向州参加高考报名考试的所有考生;B类计划面向全省普通高中学校选修了民族语文地方课程,并参加了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达到合格标准,且在高考报名时选择了“加试民族语文”科目的考生。A、B两类专项计划均采用“3+1+2”(语文+数学+外语+1门首选科目+2门再选科目+政策性照顾加分分值)成绩投挡录取。
第五十五条 军事、公安、司法、消防、机要、定向培养军士院校招生录取。军事、公安、司法、消防、机要、定向培养军士院校招生执行教育部、中央军委、公安部、司法部、
第五十六条 定向计划招生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投档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计划,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六省市对口援青定向各州招生计划为定向该地区的普通类招生计划,非定向就业计划,该计划在第一次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时,将招生范围扩大到全省征集志愿。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生录取。该计划属于定向就业计划,录取考生本科毕业后须按照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到西藏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该计划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各有关高校本科批次普通类计划提档分数线下40分。已录取的师范类专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其他专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
第五十七条 港澳院校内地计划招生录取。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在高考成绩公布后,由上线考生填报志愿,省考试院按考生志愿结合高校招生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未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考生本人可通过登录院校网站等方式自行申请,按照招生院校要求参与自主选拔录取。
第十章 录取确认与报到注册
第五十八条 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省内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拟录取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省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
第五十九条 考生录取通知书由高校负责发放。高校根据省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
第六十条 专升本、高职单招、空军招飞、民航招飞、残障单招、消防单招等相关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省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
第六十一条 省考试院将于8月31日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在青招生高校在我省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省内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招生录取
第十一章 考生档案
第六十二条 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
纸质档案包括《2025年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登记表》《青海省2025年普通高考报名考生资格审查表》《体格检查表》《青海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加分确认表》《志愿表》(仅需提供考生首次集中填报的志愿表和最终征集录取的志愿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综合档案》、高中阶段学籍档案、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记录单、赴省外就读高中审查登记表(附审查登记资料)(前述材料均为原件),及考生与家长户口簿复印件及其他高考资格相关证明材料等。
《志愿表》由考生自行登录“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数字招考服务大厅-综合管理平台-青海省教育考试业务管理平台考生端”下载打印,于录取高校报到前交考区招考机构装入档案。赴省外就读考生(含集体办班)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综合档案》,由考生就读普通高中学校提供,并由考生7月5日前交户籍所在地考区招考机构装入档案,同时由考区招考机构将考生综合素质档案扫描(PDF格式)后,上传给省考试院,作为高校招生的依据。
纸质档案由考生从考区招考机构领取后,自行携带到所录取的高校。凡户籍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考生纸质档案中还应装入考生及家长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加盖迁出地和迁入地公安部门的户籍专用章)。户籍从青海转出后又重新转回的,还要提供从青海转出时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
第六十三条 省考试院加强考生有关信息的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档案或相应信息
第十二章 资格审查
第六十四条 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考资格审查严防“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6〕71号)有关要求,加强考生报考录取资格审查工作。高考成绩公布之后,各考区招考机构要对本科批次特殊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进行再次审查,市(州)招考机构组织复查。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依据“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2008〕48号和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和“青政办〔2007〕177号”以及“青办发〔2004〕56号、青人才字〔2011〕5号、青组字〔2016〕18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对资格存疑考生采取多种方式认真核实取证,切实把好档案复查和招考资格审查关。各地要在7月3日前完成复查工作任务,并向省考试院报送复查工作报告。高考资格审核贯穿招生录取全过程,各地对举报、信访等高考移民线索,要通过实地走访、医疗出行等大
省考试院加强政策指导,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督促各市州教育部门对本辖区高考资格审查和在资格审查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对各地考生档案复查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各考区招考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调查取证配合等工作。
第十三章 信息管理和公开公示
第六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学校要根据国家
第六十六条 省考试院、各高校和相关中学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相关招生信息。省考试院负责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高校录取最低分、各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等。各高校信息公开公示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省考试院和各高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按照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省考试院和各高校须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六十七条 军事、公安、司法、消防、机要、定向培养军士的院校生源选拔中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检等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5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5年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5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专业在青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2025年司法行政类院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在青招生生源选拔工作的通知》《关于2025年
第十四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十八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
省考试院组织的普通高考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艺考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第六十九条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或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考试院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复核,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或教育部及有关部门有新要求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或新要求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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