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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民族学院招生公告

| 来源:四川民族学院 2301

高校招生工作事关教育公平,涉及广大考生和家庭的切身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群众高度关切,招生领域出现腐败问题,将严重损害学校政治生态,影响教育公平公正。

招生录取部门将切实强化政治自觉和使命担当,始终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规范招录程序,规范操作流程,坚决杜绝一切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全体招录工作人员必须讲政治、讲全局,严格遵守各项招录工作纪律,严把“人情关”“金钱关”,确保招录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一、招生领域禁止性条款

1.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违规插手、干预招生工作。

2.严禁利用职务便利请托为特定考生谋取不正当利益。

3.禁止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4.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考试招生培训活动和有偿志愿填报服务;不得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推介有关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活动。

5.严禁学校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招生考前辅导、应试培训;不得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牟取不正当利益。

6.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回避制度,禁止招生工作人员在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考本单位时未主动申请回避。

7.不得以录取分数线等作为招生工作的考核指标或评价标准,不得依据生源质量为相关招生人员发放奖励。

8.不得常年设置招生工作组固定联系中学,不得要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中学提供考生个人信息、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档案等(投档录取环节除外);不得通过举办各类活动等方式要求学生提交个人信息、学习成绩、获奖情况等材料;外派招生宣传教师不得单方面私下联系、接触考生和家长,不得开展生源考察、考核认定等活动,不得收受礼金礼品、接受宴请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9.不得以优质生源登记表、志愿填报意向书等形式吸引、误导考生,不得以新生高额奖学金、违规承诺录取(含签订预录取协议,承诺录取专业以及其他未在招生章程中明确的录取规则等)、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签订就业相关协议等方式争抢生源。

10.不得面向中学开展“优质生源基地”“人才共育基地”等任何形式的签约、授牌活动。

11.不得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混淆不同培养方式误导、欺骗考生入学。

12.不得参加面向考生、家长收费(含售卖课程、服务等变相收费方式以及为平台/APP引流等行为)的各类线上、线下招生咨询活动。

13.不得通过夸张、低俗等方式开展招生宣传,或恶意诋毁、造谣诽谤其他高校。

14.不得制作和宣传各种形式夸张、铺张浪费的“花样”录取通知书,不得向中学发放各类喜报和感谢信。不得开展发放“第一封”“特殊考生”“高分考生”录取通知书以及赴中学集中发放录取通知书等活动。

15.不得邀请社会培训机构、涉考涉招“网红”“大V”等开展招生宣传、志愿填报指导等活动,不得在学校官网、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发布相关社会团体及企业组织的志愿填报服务相关信息、广告及页面链接等。

二、上级和学校有关制度文件

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

3.《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51号)

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47号)

5.《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2518号)

6.《四川民族学院关于成立招生委员会的通知》(川民院发〔202234号)

三、纪法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附件:招生工作人员“六不准”

招生信息“十公开”

高校招生“十项禁令”

高校招生“30个不得”禁令

附件

招生工作人员“六不准”

1.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2.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4.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5.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

6.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招生信息“十公开”

1.招生政策公开;

2.高校招生资格公开;

3.高校招生章程公开;

4.高校招生计划公开;

5.考生资格公开;

6.录取程序公开;

7.录取结果公开;

8.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

9.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10.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高校招生“十项禁令”

1.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

2.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

3.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4.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5.严禁高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

6.严禁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7.严禁高校开展恶性生源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8.严禁高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

9.严禁高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10.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

高校招生“30个不得”禁令

1.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

2.不得超越职权制定招生办法或照顾优惠政策;

3.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计划;

4.不得擅自调整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项目范围;

5.不得划转计划委托任何军队院校招生。

6.不得违反投档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

7. 不得将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档案投放给高校或为高校办理录取手续;

8.不得擅自改变高校招生计划类型;

9.不得为无计划高校或擅自为高校突破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

10.不得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

11.除国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结束后违规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补录。

12.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13.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14.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15.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

16.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17.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

18.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19.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20.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21.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22.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23.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24.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

25.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或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

26.不得未经考核发放专业合格证或圈定合格名单;

27.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

28.不得代替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

29.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30.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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