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以学生成长为中心”的育人理念,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潜质潜能,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规范和完善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甘肃政法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交流学生除外)。
第三条 教务处主管并负责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
第二章 转专业基本原则
第四条 转专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尊重学生专业兴趣原则。
(三)学生自愿申请原则。
(四)同等条件下择优选拔原则。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分三次进行,第一次在新生报到后进行,第二次在一年级结束时进行,第三次在二年级结束时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六条 各专业转出、转入学生总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本班级人数的15%。具体人数以教务处每年发布的转专业工作通知为准。
第三章 新生转专业条件
第七条 新生转专业条件
(一)申请转专业的新生,高考成绩不得低于学校在该生源省(市、区)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同分排名及单科成绩要求。
(二)如新生所在省(市、区)高考招生时有专业设置批次或分组的,该生仅限于在招生所在专业的批次或专业组内进行转入或转出,不得跨批次或跨组转专业。
(三)如某专业申请转入人数多于该专业可转入人数的,按照新生高考成绩与我校在其所在生源省(市、区)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差值,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新生转入专业。
(四)面试和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公安、司法类专业新生,根据本人意愿和其他专业转入要求,由学校调配到其他专业;符合面试和体能测评要求且志愿学习公安、司法类专业的学生(女生应执行15%的规定),允许转入公安、司法类相关专业。
第四章 非新生转专业条件
第八条 一年级及以后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生对转入专业确有兴趣且具备专业潜质潜能。
(二)申请转入法学类、管理学类、文学类、艺术学类的学生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且绩点在3.0(含)以上。申请转入工学类、经济学类的学生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且绩点在2.8(含)以上。
(三)思想品质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学生。
(二)政策性专项学生。
(三)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的学生。
(四)具有其他禁止性条件的学生。
第五章 非新生转专业程序
第十条 一年级及以后转专业均履行以下程序:
(一)确定并发布计划。教务处确定转专业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公布。
(二)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综合审查,条件相同则依据必修课绩点进行择优选拔并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结果及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教务处。
(三)资格审核。根据各学院提交的学生转专业申请,由教务处对学生转专业资格进行再审核。
(四)组织考核。教务处依据各专业特点、要求,对申请转入的学生可以自行或委托学院组织面试或笔试考核,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潜质潜能,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
(五)公示及异议处理。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需在公示结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教务处将公示无异议的转专业学生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七)学籍变更。一年级结束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同一年级学习,也可本人申请降级学习。二年级结束转专业的学生,在同一学科门类下的各专业间转专业时,原则上编入同一年级学习,也可本人申请降级;跨学科门类转专业的一般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转入成功的学生凭转专业通知单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及课程改选手续。
第十一条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但艺术类专业学生须在同类艺术专业之间申请转专业。
第十二条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如确有对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之外以下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学院、接收学院出具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转入除法学外其他专业学习:
(一)学习确有困难且不能顺利完成学业申请转专业者;
(二)在学习过程中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因专业停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三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专业手续,视为放弃转专业。
第六章 转专业学生管理
第十四条 接收学院应当在学生转入后安排好转入学生的课程衔接和学习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学生转专业前修读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必修课相同或相近的,转专业后可认定为相应必修课学分;其余课程按照课程属性分别认定为通识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学分,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补修。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按照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甘肃政法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甘法大发〔2023〕72号)同时废止。
高招云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