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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卫生职业学院2025年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招生章程

| 来源:萍乡卫生职业学院 1123

萍乡卫生职业学院2025年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概况

第三条学院名称:萍乡卫生职业学院

第四条院校标识码:4136014656

第五条学院地址: 江西省萍乡市武功山中大道333号(邮政编码:337000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

第七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八条学院隶属部门:萍乡市人民政府

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学院行政主管部门:萍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九条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学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毕业要求的,颁发萍乡卫生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学院设立由学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院长任主任,分管招生工作副院长任常务副主任,分管教学、学生、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和纪委书记任副主任,相关处室、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招生就业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工作方案,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学院成立招生监督小组,纪委书记任组长,监督检查室主任副组长,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三条招生专业: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共计1个专业。

第十四条招生计划:60个,通过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学院网站、学院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录取批次详见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公告

第五章 录取规则、入学注册

第十六条录取规则:由江西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学院招生计划、考生院校志愿、考生专业志愿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详细录取规则以江西省教育考试院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招生对象:已参加2025年江西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未被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录取的初中毕业生。

第十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本着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特别强调对报考医学类相关专业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1.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不予录取。2.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学原则上不予录取。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

第十录取结果的公布: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学院微信公众号查询。

第二十条入学与注册:1.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按学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2.新生入学后,学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章 收费标准和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1.学费:中职阶段收费标准为2500//学年;高职阶段收费标准为5000//学年。2.住宿费:中职阶段收费标准为600//学年;高职阶段收费标准为800//学年。3.教材费:中职阶段第一学年预收1000元(第二学年进行多退少补);高职阶段第一学年预收1500元(第二学年进行多退少补)。4.其他代收费、学杂费:入学体检费70元,学生平安保险费(自行登录“赣服通”平台,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及其学平险产品),工作服费、校园“一卡通”、直饮水、热水、空调费等费用,待学生入学报到后进行缴纳。

第二十二条 资助政策: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前三年)资助政策均按照上述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执行;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第四五年)资助政策均按照上述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一)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在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2.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三年级在校生总数的15%确定)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

3.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城市在校学生总数的10%确定)免除学费。

4.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社会力量帮扶等多渠道资助,助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1.国家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年奖励12万名,每生每年10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

3.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4.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社会力量帮扶等多渠道资助,助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招生工作,由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联系方式:招生办公室电话:0799-6765666

学院网址:www.pxhvc.com;学院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武功山中大道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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