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推免工作,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促进和激励我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确保推免工作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规定对我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复试和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
教务处负责对学生成绩、学科竞赛级别及有效性等内容的鉴定和确认工作,提供学生成绩单用于上传至推免系统。
招生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指导各学院推免生工作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审核上报推免生名单。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协调各学院毕业班辅导员,做好推免生政策的宣传、报名组织及推荐意见填写,并处理获得推免资格的毕业生本科就业相关的工作。
研究生支教团项目办(设在团委)负责“研究生支教团”专项推免计划相关工作。
研究生院负责推免生接收阶段工作。
校纪委对学校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和材料审核专家组。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主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毕业班辅导员、系主任、本科教学管理人员及
各学院纪委对学院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推荐原则
第五条推免生工作以落实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首要依据。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察,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按照自愿申请、注重质量、择优推荐的原则,进一步树立科学评价导向,完善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的推免生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注重并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将学生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遴选的基础指标,不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在对学生学习和
第六条学校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公开推荐程序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提倡优势学科互补、加强学术交流,保障考生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
第四章推免项目及名额安排
第八条推免项目
(一)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免生。
(二)“研究生支教团”专项推免生。
第九条推荐名额
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坚持“四个面向”,不断优化推免名额分配办法,充分发挥推免工作在选拔、培养高层次人才方面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荐名额分配原则如下:
(一)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计划(含专项计划),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确定各学院推免生计划的分配方案。
(二)学院在配置各专业推免生计划时,要不断优化分配办法,切实体现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优先向国家战略急需的领域、培优学科和拔尖创新领域等倾斜。不简单以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比例挂钩,同时不得调减该学科专业上一年度的推免名额存量。
(三)学院应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当数量的替补推荐人选(具体数量由学院自行确定),并确定替补顺序。替补推荐人选的选拔标准、公示条件等不变。
(四)“研究生支教团”专项名额参照相关文件及《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
第十条名额的调配
规定条件内不能完成计划指标的学院,由学院推免生推荐工作小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将不能完成计划的指标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上报招生办公室,由招生办公室报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配。
第五章推荐条件及排名
第十一条推荐条件
学校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四)平时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五)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异。成绩条件须满足以下条件:
1.学生成绩优秀。修完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前三学年的所有课程,成绩合格,且学分绩排名位于本专业前30%。
2.外语基础良好。非艺术类及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全国大学生
(六)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第十二条综合测评总分计算方法
对于满足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测评,计算测评总分并根据学院或专业推免指标确定推免生名单。
测评总分主要依据学生所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前三学年课程的学分绩(以下简称“专业学分绩”)和综合表现得分评定,计算方法为:
测评总分=专业学分绩×70%+综合表现得分×30%
其中,专业学分绩满分100分,由教务处提供;综合表现得分满分100分,由学院根据评分细则评定。
综合表现得分评分细则由学院自行制定,要求综合评价学生本科在读期间的各方面表现,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可将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获得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
我校不采用专家推荐方式遴选推免生,所有满足第十一条规定各项条件的学生提出推免生遴选申请后,均进行综合测评排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开展未经批准的推免项目,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
“研究生支教团”专项推荐条件参照相关文件及《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
第六章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学院成立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相关推免文件及本办法的规定,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制定本学院推免生推荐工作办法与评分细则,报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公布。
第十四条学院应做好应届毕业生、教学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填写《
第十六条学院推免生资格审核
(一)资格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成绩、
(二)思想品德考核:对申请人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考评,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三)综合测评:根据评分细则对申请人提交的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计算出最终排名得分,结果经学院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公示,并报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
(四)对公示有异议的学生,必须在公示期限内向学院书面提出申请,由学院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受理与解决。未经公示的推免生名单无效。学院必须公布投诉受理电话和邮(信)箱。
第十七条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推免生(含“研究生支教团”专项计划)名单和材料进行审议,确定最终拟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后,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获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必须按照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网站注册和网上支付,并按要求填写报考志愿、完成复试或待录取确认等事项。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加强对本校教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子女在本校参加推免招生的监管,建立推免生推荐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如收费辅导教学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须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须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
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九条各学院应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宜都必须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二十条各学院应将推免生相关政策规定,以及有关推免生资格标准、推荐名额、工作程序、推荐结果等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开辟专栏向社会公示,并确保学生咨询、申诉渠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学生、
第二十二条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协同作弊者,通报有关单位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凡申请参加推免生资格遴选的学生,其赴接收单位参加复试的报名费、往返路费等相关费用自理;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认真做好往返路途中的个人安全防护。
第二十四条已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经查实,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应当取消学籍,并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计入《国
(一)研究生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未被招生单位接收者;
(三)有考试作弊、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者;
(四)因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分者。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相关条款与推免工作当年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并根据上级文件内容,对本办法另行补充条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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