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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滨海新区现行主要就业政策清单

| 来源:广州软件学院 2176

一、支持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一)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政策内容

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招用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下同)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且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二)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政策内容

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个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1.员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不少于10人;2.申请之日参保人数不低于上年末,或与前12个月平均参保人数相比,减少幅度不高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信用资质符合银行相关审核要求。企业单户授信额度最高5000万元,个人单户授信额度最高1000万元。原则上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4%、最低可至2.9%。

(三)企业吸纳重点群体

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执行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

(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内容

1.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 对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期限内的,给予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为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三费之和的50%,不包括家政服务员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企业在职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为其落实产假政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补贴标准为企业为女职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三费之和的50%,不包括女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

5.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与重点群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按照个人缴费额的2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补贴由企业申请,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申请期限至2025年12月底。

(五)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内容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购买综合商业保险。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见习期限3—12个月,其中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六)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内容

对招用毕业年度、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支持企业减负稳岗

(七)阶段性降低

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内容

失业保险费率降为1%,单位费率、个人费率分别按0.5%执行。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

(八)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内容

截至2024年末,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2024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九)创业担保贷款

及贴息(个人)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创业,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重点人群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个基点(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十)重点群体

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对象包括: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十一)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内容

重点人群初次创业且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以及农民工初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十二)一次性

创业社保补贴政策内容

重点人群创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可申领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十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内容

对重点人群创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四)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政策内容

对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上述创业补贴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象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

四、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

(十五)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政策内容

1.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核定补贴的缴纳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五、支持开展培训

(十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内容

1. 六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2.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到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3. 对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4. 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对国家和省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六类人员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十七)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内容

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对取得证书属于参保地或领金地紧缺职业(工种)的,可增加2次补贴次数,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含职业培训补贴)累计不超过3次。

(十八)高技能人才

培养补助政策内容

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十九)国有企业

增人增资政策内容

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执行期限截至2026年底。

(二十)支持科研助理

岗位招聘政策内容

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科研助理岗位经费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中列支。

(二十一)鼓励引导

基层一线就业政策内容

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合理确定招募规模,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

七、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二十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内容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二十三)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内容

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一方为持证残疾人)、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或属于孤儿、持证残疾人,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每人限领一次。

(二十四)失业保险待遇政策内容

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十五)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

减免利息政策内容

对2025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5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予以免除,参照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政策,免除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对2025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5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按照有关规定,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2年,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风险分类暂不下调。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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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绍兴滨海新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

编辑:林嘉怡

责编:黄子轩

审核:吴嘉帆

复审:林青映

终审: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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